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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措施 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2018-09-14 16:56:01    人民网

     9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2018年,全省计划推广新能源汽车5万辆,使全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全省汽车总量的1%,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充电基础设施能满足新能源汽车使用需求。同时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并要求公共机构新增公务用车时,除特殊需要外,全部采购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滇中城市群成推广重点
 
  《方案》明确,此次新能源汽车推广重点围绕私人购车、政府采购、公共出行、城市物流以及旅游等领域,以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等滇中城市群和重点旅游城市及景区为主推广新能源汽车。
 
  对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则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建设,重点在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等滇中城市群和旅游城市及景区,加快布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2018年,昆明等滇中城市群及城际高速公路将新增公共充电桩1.5万个,新增集中式充电站140座以上。
 
  近年来,云南省一直在大力鼓励推进新能源车发展。今年6月,云南工信委发布《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指出,到2020年,云南省计划形成年产50万辆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其中乘用车45万辆、商用车5万辆,形成年产动力电池10Gwh的能力,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亿元。滇中城市群聚集发展格局基本成型,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等门类基本齐全,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配套基本完整,生产、销售、运营、回收体系基本完善。力争3年至5年内,全省形成年产100万辆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亿元,形成完整产业链。
 
  公共机构将带头使用
 
  《方案》提出,将充分发挥财政补贴、税费优惠、通行优先等政策的引导作用,积极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加快推进充电便利化,解决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充电难、充电贵等问题。支持省内产品影响力较强的重点车企和主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开展新能源汽车体验活动,探索以租代售、经营性租赁等新型商业模式,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方案》明确,新增一般公务用车、特定业务用车和固定区域内执法执勤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要以外,全部采购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垃圾清运、道路维护等市政工程用车,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
 
  同时,各地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为:昆明市不低于80%,曲靖、玉溪、楚雄、红河等4个州、市不低于60%。鼓励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线路新增的营运车辆逐步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各地新增或更新城市物流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为:昆明市不低于80%,曲靖等4个州、市不低于60%。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网约车、租赁等城市共享新能源汽车领域,同步建设智能车联网。
 
  此外,鼓励老旧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全面限制黄标车上路,强力淘汰黄标车,确保年底前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优先统筹解决公共充电设施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鼓励各地划拨部分土地建设示范充电站。
 
  全面落实补贴减免政策
 
  为提高推广力度,《方案》明确将对新能源汽车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对省内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配套补贴25%,州、市财政再配套补贴25%。对公共充电桩按直流桩500元/千瓦、交流桩200元/千瓦进行补贴,省财政和州、市财政各补贴50%,并全面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减免政策。
 
  同时,鼓励州、市政府制定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交通高峰期间允许新能源汽车使用城市公交车道,放开新能源物流车进城限制;各地在制定汽车限行、限购等交通管理政策时,新能源汽车不受限制;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利用空闲道路资源规划停车位,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停放或限定时段停放;2020年底前,国有资本管理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
 
  此外,《方案》还提出,将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州市对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基础设施电价政策,进一步规范全省充电服务价格,2020年底前,经营性充(换)电站向用户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不超过0.8元/度。鼓励州、市政府出台支持充电服务企业加快充电设施建设的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降低企业建设和运营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对内部车辆及职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充电。
 
  本报记者 孟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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