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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新业态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

2020-09-17 20:31:25    湖南日报

  作者: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师范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 陈婧、朱婷婷

  近年来,湖南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2018年数字经济总量达到8970亿元,占GDP比重24.6%,全国排名第十二;预计到2025年,全省数字经济规模可进入全国前10强,突破25000亿元。数字经济时代,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各类新业态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快递员、外卖员等新业态就业群体日益庞大。

  新业态就业群体给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该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一是劳动关系不够规范。由于工作方式、地点、时间等相对灵活,从传统角度难以界定新业态就业者与企业的从属关系。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规避法律责任,甚至不与就业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权益保障难。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律的适用,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具备劳动关系为前提,新业态就业群体因劳动关系不够规范,相关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三是发生劳动纠纷维权难。新业态下企业用工模式复杂,一旦发生纠纷,就业者或将面临维权困境。

  保障新业态就业群体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业态虽是后来者,但依法规范不要姗姗来迟,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因此,要积极探索推进新业态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的现实路径。

  ——规范劳动关系认定,加强企业用工责任监管。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础。通常,劳动关系的确定以书面劳动合同为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性关系。而在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的这种从属性并不明显。

  为此,应在促进新业态行业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尽快完善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要引导新业态企业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理约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事宜;人力社保部门应针对新业态企业劳动用工特点,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并联动相关部门加强对新业态企业用工的监察力度,督促企业为劳动者缴存社保、提供劳动保护,切实从源头维护新业态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尤其要增强数字化监管能力,依托“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实现监管数据跨地区、跨部门共享。

  ——适应新业态用工特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数字化时代全面到来,需要创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其适应新技术、新经济发展。

  一方面,积极探索适应新业态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制度灵活性。当前,劳动者可分为传统的强从属性地位劳动者和新业态下的弱从属性地位劳动者。对于前者,应严格按照既有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保护;对于后者,则要在社保模式上推陈出新。比如长沙市在建筑行业推行劳动者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突破了“劳动关系”的捆绑。针对新业态就业群体的职业伤害问题,可以探索采用商业保险模式进行保障。

  另一方面,积极构建“互联网+公共服务”体系,方便新业态就业群体快捷享受社会保障。应创新社保管理模式,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打破市州政策壁垒,优化社保转接程序,使各地社保互联互通、灵活便捷、转接顺畅。

  ——多举措畅通维权申诉渠道,为新业态就业群体织牢保障网。

  一是开通“绿色通道”。整合劳动监察、调解、仲裁力量,构建快捷、便利维权机制,探索“一窗受理”模式,优先受理新业态就业群体的劳动维权事宜。

  二是简化申诉流程。合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办在线服务,最大限度降低申诉成本,减轻新业态就业群体的维权压力。相关职能部门可通过人社系统网站留言、“12333”维权热线和微信公众号等多个渠道,充分听取新业态就业群体的诉求并及时予以解决。

  三是拓宽救急渠道。可在社区设立法律援助站点,由律师驻站工作,为新业态就业群体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代拟等服务。新业态就业者也要注重增强法律意识,善于通过法治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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