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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河水文监测船缆道损害赔偿一案宣判

2021-01-15 17:01:26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对山东黄河水文监测船缆道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两家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分别向原告黄委会山东水文水资源局泺口水文站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承担受损缆道修复建设费、借用替代勘测船保障工作支出的维修保养费、燃油费等费用共计52.98万元。

2019年1月1日22时左右,被告崔某驾驶被告济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卸完渣土后返回,沿黄河大坝南大坝由西向东行驶至蓝天驾校训练场处时,因被告崔某卸完渣土后未将车斗落下,行驶中重型自卸货车车斗在重大牵引力下挂断黄河泺口水文站钢丝缆绳,直接造成位于济南黄河段泺口浮桥西侧的水文测验吊船缆道严重受损,致使济南黄河段的水文测量工作一度中断,给黄河防汛预警和调水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事故发生前,被告济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两家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为维护黄河设施权益,泺口水文站向天桥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各被告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计5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两家公司联系法院,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胡晓哲 刘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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