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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早期支部制度的形成

张仰亮    2020-09-14 14:17:13    党的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于1847年12月制定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其中第二章对支部的人数、名称和领导方式等作了专门规定,并在德国、法国、比利时等国家建立了30个支部或小组,提出应使“每一个支部都变成工人协会的中心和核心”。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时对支部建设十分重视,使支部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1919年12月,在俄共(布)八大通过的《俄国共产党(布)章程》中指出,支部是“党组织的基础”“支部至少应由党员三人组成并经县、市或区委员会批准”。

中共的支部制度受到了俄共(布)的深刻影响。在中共建党前,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对支部制度就有了初步的认识。1920年间在一份《旅俄中国共产党人组织章程》中规定:“在祖国,凡有共产党员及其支持者的地方均须成立党支部。”这可能是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学习和借鉴俄共(布)支部制度的最早例证。共产国际对各国共产党施行支部制度十分关切。1922年12月,共产国际第四次代表大会强调,“任何一个共产党,如果它在工厂、矿山、铁路等中没有建立起巩固的基层组织,就不能算是一个力量强大、组织严密的群众性的共产党”。

在中共建立之初,由于党员人数较少,且地域分布有限,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处于起步阶段。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只是对地方委员会作了简要的规定,即凡有党员5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中共二大对地方党组织的认识更进一步,并提出了“支部”的概念。中共二大通过的首个《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各工厂、各农村、各矿山、各铁路等机关及其附近,凡有3至5名党员的地方均成立“组”,公推组长1名,并“隶属地方支部”。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并未将支部确定为党的基层组织,“地方支部”更近似于地方党组织,而“组”则处于党组织的最低层级。

1925年1月11日至22日,中共四大召开。这次会议首次将支部指定为“党的基本组织”,初步制定了党的支部制度:一是规定了支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指出支部的作用不仅限于“教育党员”和“吸收党员”,还肩负着在无党的群众中去宣传的任务;二是规定了支部的设置原则,支部的设置应以产业和机关为单位,也可以以地域为标准;三是规定了支部的组织制度和活动方式,新党章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以斟酌情形划分为若干小组,每组设组长1人。从中可以看出,中共的支部制度基本沿袭了俄共(布)的做法。

之后,中共对支部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1926年1月,中共为加强支部建设发布了《中央组织部通告第二号——加强支部工作与组织计划工作等》。首先,通告对支部的构成和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每个支部应由书记、组织员、宣传员、会计员组成,“各有专人负责”;其次,通告要求各级地方委员会加强对支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再次,通告要求每个支部应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特别是支部会议的议程“须有支部干事会事先讨论准备”;最后,通告又对党费收缴及统计报表作了规定,要求各项统计要有专人负责,按期呈报。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又在《党刊》发表了《支部的组织及其进行的计划》,对第二号通告作了几点补充:一是系统阐述了支部的八大职能,即党的组织单位、党的教育和宣传的学校、党在群众中的核心、发展党的工具、党在群众中的耳目手足、党的生活中心、党的战斗的武器、党的实际监督党员工作的机关;二是规定了支部自我教育的标准,也就是思想的政治化、研究的系统化、生活的集体化、行动的纪律化、信任党的心理、养成无产阶级革命的人生观;三是规定了支部会议的基本内容,要求支部每周应开会一次,会议主席轮流担任,主要内容为政治报告、讨论如何发展党、分配同志的工作、讨论实现党的政策的具体方法、同志工作的批评、报告和讨论党内外生活;四是规定了支部书记的职责,主要执行上级交托的一切政策和计划、教育同志、组织群众、具体的工作计划、出席团的支部会议、吸收进步的分子入党六项。

(本文摘编自《党的文献》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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