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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扶贫,造血比输血更重要

梁晨    2019-07-04 17:39:50    大众日报

  企业扶贫应与政府扶贫区别开来,发挥自身独特优势,减少“直接撒钱”行为和“完成任务”心态,真正将企业自身优势与贫困地区资源禀赋结合起来,更多设计实施有助于贫困户能力提升、具备“造血”功能的扶贫项目,使扶贫行为与企业发展之间形成良性循环,让扶贫更具有包容性和可持续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对于政府主导的扶贫模式,企业扶贫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比如,最大限度组织市场、技术、信息、资金、人力资源等要素开展产业扶贫;形式多样的企业岗位,可以为贫困群众提供因人而异的生产或就业机会,在扶贫的目标群体瞄准上更精准。因此,具有“造血”能力的企业扶贫应具有包容性与可持续性,成为构建“大扶贫”格局的重要一环。

  调研发现,目前在企业扶贫中,仍存在如下一些困境。

  并未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优势,导致企业扶贫行为不可持续。部分企业将扶贫看作需要完成的“政治任务”,未能从企业自身优势出发与村庄扶贫对接:一方面,不能利用企业在市场中的经验切实帮助贫困农户致富;另一方面,扶贫工作对企业发展没有促进作用,在“扶贫工作”和“企业自身发展”之间并未形成良性循环。例如,某主营房地产业务的集团的副总裁亲自带队,带领一支近200人的专职扶贫团队常驻贫困县,团队成员都是该集团从各地调来的正式员工,很多都是名校毕业。该集团计划通过产业扶贫、易地搬迁扶贫、吸纳就业扶贫、发展教育扶贫、贫困家庭创业扶贫和特困群体生活保障扶贫等一揽子综合措施,实现该县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这种高质量人才投入和立体式帮扶得到了地方政府和村民的欢迎,但是这种帮扶模式与该企业的经营内容无关,并没有发挥企业特长,而且这种巨大的投入并非一般企业能承受得起,高质量人力资源投入的可持续性和企业投入的动力也值得继续观察。换言之,如果企业扶贫仍然只是延续地方政府单向帮扶的模式,那么这种扶贫模式就缺乏自身价值。如果对贫困县的帮扶无法为企业发展带来利益,无法形成良性循环而可长久持续,那么企业持续包县扶贫也将缺乏动力。从长远来看,仅靠企业单方面对贫困地区的帮扶是不够的,如果扶贫行动对企业追求的“效率”原则损失过大,则会损害企业参与扶贫工作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

  扶贫策略思路和各主体责任不明晰。在某些企业对贫困县帮扶的最初阶段,各个参与主体(包括企业自身、当地政府和贫困群众)对于企业包县的模式认知不清,对企业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没有充分的估计和计划。当地政府和农民对企业的帮扶行动存在过高期待,而企业也由于对情况预计不足而出现扶贫计划修正、反复等情况。例如,在某房地产企业对贫困县的帮扶计划中,最初计划发展养殖业和种植业,地方政府为此投入了一定资金引导农民转变生计模式。而后,由于企业扶贫战略调整为教育扶贫和旅游扶贫为主,企业和农民之间产生了收购矛盾,最终,农民前期养的猪和种植的茶叶只能由地方政府收购,由此也让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产生了一定矛盾。问题根源在于,在企业“包县扶贫”模式中,政府、贫困群众和企业三方的责任、权利和边界并未分辨清晰,因此产业规划失败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就容易引发矛盾。

  未能持续提升贫困农户致富能力。贫困户的能力建设是其稳定脱贫的根本,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精准扶贫要注重提升贫困农户的致富能力和动力,“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调研发现,个别企业在扶贫工作中依然存在以完成短期扶贫任务为重、忽略“造血”功能的现象。例如,某企业对贫困县帮扶计划中的旅游扶贫项目和扶贫专项基金,与其强调的“造血”功能并不完全相符。据调研,在2017年夏季,该企业旅游扶贫项目的受益人口中只有11%是贫困户,项目直接带动就业能力并不很强;同时,基金扶贫虽然符合“八个一批”中的“资产收益扶贫”,但在实践中对贫困户脱贫能力的可持续提升并无太大帮助。

  脱贫的根本在增收,而企业正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在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在当前的扶贫攻坚阶段理应发挥更大作用。实践中,应进一步挖掘企业扶贫的特殊潜力,更好推进“大扶贫”工作。

  鼓励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高扶贫的可持续性。找准自身专业优势,企业更容易制订适合企业自身也适合当地实际的扶贫策略,从而提升企业参与扶贫的积极性,保证持续稳定的扶贫投入,实现贫困地区和帮扶企业的“双赢”。例如,某电商公司就发挥了自身有稳定销售渠道和市场信息灵通的优势,带动贫困农户发展养殖业,并保障销售渠道和技术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扶贫成效。在通过市场需求带动产业布局、稳定销售渠道方面,电商企业具有独特的自身优势,无法被其他主体比如地方政府替代。同时,这类扶贫项目也能够给电商企业带来更大经济效益,为其继续开展扶贫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动力。

  明确各不同主体的责任。为防止不同扶贫主体的责任不明,应在社会扶贫领域进一步明确主体行动边界和主体责任,在确定扶贫项目之初就明确参与各方的责任。在企业扶贫中,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应明确和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同时,企业也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落实稳定的资金和人员支持,充分做好前期基础调查研究,发挥自身优势,确定帮扶思路和项目设计,然后一以贯之地实施。另外,应搭建多主体长效沟通平台,促进多主体之间的交流。在日常工作中,沟通平台可以起到信息交流、数据分享等作用。当地方政府的扶贫思路和目标与企业逻辑不一致时,沟通平台可以迅速搭建起多方对话机制,促进问题的协调与解决。

  注重贫困群体的能力建设。企业应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贫困群众的培训力度(包括专业技能培训、市场能力培训和社会参与培训),提升贫困群众的致富专业技能、脱贫主动性和参与主体性,开放群众参与的空间和机会。同时,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应更多地设计有助于贫困户能力提升、具备“造血”功能的扶贫项目,减少直接“撒钱”以达到短期脱贫目的的项目。只有通过贫困群众自下而上地参与和反馈,解决扶贫政策的靶向不准的问题,才能从根源上做好扶贫工作,让企业扶贫取得更大成效。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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