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特别关注 > 正文

药监局专项整治执业药师“挂证” 将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张小妹    2019-03-20 10:44:29    北青网

原标题:药监局:“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3·15”曝光执业药师“挂证” 国家药监局将开展6个月专项整治

“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3·15”晚会曝光了重庆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国家药监局昨日表示,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整治内容包括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将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整治与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票据管理等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相结合,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

整治分为自查和监督检查。其中,自查整改阶段,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应于4月30日前报属地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监督检查阶段从5月1日开始,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挂证”的药店和药师也将面临惩罚。国家药监局指出,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外公示。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调查显示:手机首度超越计算机成为网购主要工具
下一篇:海南重启个人房贷"商转公"业务 刚需买房者有机会了?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网上信访,解决百姓“急难愁盼”问题

网上信访,解决百姓“急难愁盼”问题

热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