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践行修复性司法 守护碧水蓝天

2020-06-10 09:59:20   

微山湖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要输水通道、省级自然保护区。近年来,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采取增殖放流、货币赔偿等多种模式,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守住微山湖的碧水蓝天。微山法院是山东省法院首批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

 

 

增殖放流稳定水域生态

2020年5月29日,微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马某城、马某鑫在微山岛东北微山湖水域使用电捕鱼船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微山县公安局湖上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按照微山县渔业综合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估算,本案电鱼活动造成的南四湖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总计12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城、马某鑫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导致南四湖水域渔业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当庭宣判,二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同时判令二被告人共同履行购置价值12400的鱼苗,向微山岛水域进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我们始终贯彻落实‘有侵害、必救济;有损害、必治理’修复性司法理念,将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降到最低。”该案审判长、微山法院院长常庆友说到。

据悉,该院自2015年以来在对84名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他们向微山湖大湖区投放各类鱼苗近100万尾。

货币赔偿保障生态修复

微山湖区矿产资源丰富,部分不法之徒铤而走险,非法采砂等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被告人夏某某购买采砂船,跟随他人组织的非法采砂组织在微山湖水域进行非法采砂活动,共计开采湖砂4000吨,价值114160元,非法获利两万余元。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被抓获,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水资源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多次擅自在禁采区微山湖水域开采湖砂进行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共计59823元。

据了解, 非法采砂严重危害微山湖局部水环境、影响水生生物生存环境,南四湖湿地生态环境。由于采砂行为造成的危害仅凭被告人一己之力难以修复,由被告人用货币赔偿替代生态修复,缴至山东省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由政府统筹进行修复。

多元联动形成修复合力

微山法院与公安、检察、环保、水利、自然资源保护局联合建立南四湖生态修复基地,以生态修复基地为依托,大力开展生态修复保护、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微山湖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

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鉴定难、 鉴定贵的困境,微山法院加强与渔管、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参照适用专家评估意见,依法作出判决,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和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推动建立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修复性司法的整体合力。

结合微山县湖水面积占全境70% 的特点,微山法院开展湖上巡回审判,法官乘船走访渔村,发放诉讼指南、便民联系卡等宣传资料,开展自然保护区禁渔、退渔还湖等专项司法保护。

 

 

保护环境从娃娃抓起。微山法院选取具有湖区特色的学校微山岛小学和高楼渭河小学,签订了“生态法治社会实践基地共建协议”,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定期为学生们开展环保法治讲座,举办环境资源审判模拟法庭,组织孩子们向微山湖内投放鱼苗,在孩子们心中埋下了法治与环保的种子。(邰蔚  杨俊文 屈庆东 关在峰)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四川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积极关注社戒社康人员心理健康
下一篇:贵州省纳雍县启动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热点话题

热门视频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