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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失信人禁用移动支付是一种精准惩戒

丰收    2020-11-12 11:10:47    北青报

广东省公安厅11月11日发布消息,广东开展打击“两卡”专项行动以来,有2421人因出售、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个人银行卡等失信行为被惩戒。他们将受到5年内只能使用现金消费,不能使用移动支付功能、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和开通微信支付等惩戒。

银行账户、银行卡关系到个人的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按说每个户主都应该妥善保管,但现实中有些人非但不妥善保管,反而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既易滋生相关纠纷,更有可能为非法洗钱等活动提供方便。严打此类行为成为近年来各地有关部门的执法重点之一。据报道,江苏省公安厅上个月对1991名涉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银行卡并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用于诈骗的人员实施金融惩戒。如今,广东警方对2421名失信人员采取了惩戒措施。这些行动既对银行卡失信人员起到了惩戒和教育作用,也对其他人具有警示意义。

这类失信人员首先面临的是失信惩罚,主要惩罚措施是被禁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即只能使用现金。在电子支付高度发达且应用场景越来越广的语境下,把失信人员限制在现金消费,会令其感受到消费的种种不便,是一种精准惩戒。 比如在“双十一”网购活动中,或在网上订购机票、火车票、景区门票等,银行卡失信人员都难以参与。这种惩戒能使失信人员真正意识到,不珍惜自己的金融信用,就会在金融消费方面付出代价。这种精准惩戒的实际效果可能会比某些联合惩戒效果还好。

早在2016年,央行就出台规定明确,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可惜,一些人把规定当成耳旁风,如今却因失信面临不便的消费生活。

此外,某些银行卡失信人员如果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引发民事责任,还将作为共同诉讼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甚至还可能为此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今年9月份,浙江绍兴一男子就因向犯罪分子出售银行卡牟利16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从过去情况看,对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人员的惩戒,多是失信惩戒。因此,预防银行账户(含银行卡)出售、出租、出借,必须把惩戒措施落到实处。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网络支付机构,都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操作。这种精准惩戒失信的做法值得其他部门借鉴。近年来,越来越多事项纳入失信惩戒范围,其积极意义不言自明。只要围绕“精准惩戒”把文章做足,相信会产生令人印象深刻的惩戒和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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