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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被告人认罪伏法 均不上诉

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宣判一起盗窃铁路物资团伙案

2021-01-04 14:29:25   

2020年12月28日、29日,陕西省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在汉中市宁强县、勉县两地,公开宣判刘某某、郑某某等23人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刘某某等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至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至55000元,追缴赃款50000元。至此,该起涉铁路物资大型团伙盗窃案件成功审结。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刘某某、郑某某等纠集多人,在西安局铁路集团辖区阳安铁路下行线小寨车站至青羊驿车站区间、蒋家湾大桥与卢家沟大桥间铁路线路上、阳安铁路下行线青羊驿车站至宁强车站区间青羊驿车站西头、阳安线上行等多处地点,采取氧焊切割的方式先将铁路线两侧放置的整根钢轨,切割搬运至运输车辆上,后由货车司机拉至郑某某、陆某等开设的废品收购站予以销赃,前后作案13次,共计盗窃铁路钢轨、配件等器材88.87吨,总计价值人民币197893.95元。

法院认为,刘某某、郑某某等1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伙同他人多次交叉作案,盗窃铁路钢轨及钢轨扣件等铁路器材,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饶某某、胡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运输、转移,金某某、陆某明知被盗铁路器材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犯罪事实、性质、自首、坦白情节及其认罪悔罪表现,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依法对该团伙主犯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对主犯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对其他21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23名被告人均当场表示服判不上诉,且纷纷积极筹措款项履行刑罚。

据了解,这是该院继去年审理的李太金等47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一案后又一起大型团伙犯罪。由于涉案人数众多,且分散宁强、勉县两地,为确保这一案件顺利审理并宣判,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前期积累的大案要案审理经验,从案件审理、安全保障、后勤保障、舆情维稳等方面进行周密预案,各专业小组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了有序衔接,稳步推进。审理和宣判期间,还得到了宁强县、勉县法院的大力支持配合,使这一23人大型团伙盗窃案件顺利审结。(李晶晶、李璇、张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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