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驾案,并对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和朋友在一饭店吃饭喝酒,期间饮用3两左右白酒,之后王某便驾驶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前往居住小区,在路上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远超80mg/100ml,已经到达醉酒状态,同时查明王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符合机动车的标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大多数人都知道,但很多人却误以为这里的“车”仅指汽车和摩托车,并不包括电动摩托车,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却似乎成了不少人安全意识中的“盲区”。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不是小事,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只要属于机动车范畴,就像醉酒驾驶汽车一样,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不管驾驶的是汽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都要意识到酒驾的严重性,切记不能“酒驾”。(邵璐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