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法官,我们这小规模养牛,达不到人工养殖,母牛死了之后,小牛犊不吃不喝活活被饿死了,你说这损失我们能不要吗?”近日,还没到上班时间,大同区法院民事法官孙晓峰便接到当事人郑某的电话,听筒另一端传出的声音洪亮又略显急躁,孙晓峰安抚郑某后立即驱车赶往杏树岗一探究竟。
交通肇事 受害者是母牛
2020年12月7日被告夏某某驾驶别克轿车,沿西干路由北向南行使至西干路57公路处时,与原告郑某某放养的牛相撞,致使一头母牛当场死亡,四天后新生10余天小牛犊死亡。别克轿车受损,被告夏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郑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过黑龙江省保险公司保险公估意见书,鉴定结果母牛27000元,小牛犊7000元,共计评估金额34000元,牛残值4000元,原告郑某某要求被告夏某某赔偿牛损失共计26920元,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小牛犊是焦点
孙晓峰在接到案件后,了解到郑某某养牛场最近的养殖状况并不景气,被撞的母牛价值及小牛的死亡给他们带来的精神上及财产上的双重打击,如不妥善处理好,恐令郑某某家经济情况雪上加霜。在庭审中,孙晓峰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主要是针对小牛死亡的赔偿引发矛盾纠纷,态度坚决,僵持不下。
被告夏某某认为不应该对小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郑某某以小牛死亡为由,要求夏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告夏某某的行为和原告郑某某的小牛死亡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夏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使郑某某的母牛死亡并不会必然导致郑某某的小牛死亡,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法官出面 多次奔赴养牛现场
针对案情焦点,孙晓峰收集了大量案件信息,综合多种因素,并多次赶往杏树岗养牛现场进行实地分析。根据原告郑某某邻居描述及现场查看试图喂养小牛的视频,无论是饲养员安抚小牛还是将食物放到器皿中投喂小牛,小牛都很排斥,一直不吃不喝最终被饿死。对于被告夏某某对小牛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原告郑某某表示无法接受。
在全部熟悉掌握案情后,孙晓峰把握住调解局势,将亲眼所见一五一十转述给夏某某,在双方“对簿公堂”畅所欲言之后,又“背对背”进行调解沟通,孙晓峰让双方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来思考问题,通过设身处地、将心比心的换位思考,缓解了当事人的情绪,向当事人释明了小牛死亡与母牛死亡之间存在高度概然性的因果关系。夏某某的态度也逐渐软了下来,孙晓峰见状,迅速展开讲情理、明法理的教育,再次释法析理。
最终,被告夏某某同意赔偿原告郑某某母牛及小牛的损失。期间,因原告郑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和名字不一致,导致出现,被告夏某某收到返回款项的回执,孙晓峰再一次进行沟通与处理,终于顺利给付到账,及时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机动车撞死母牛以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是小牛犊的死亡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联性。事故发生后几天内,小牛犊饿死,原告立即报警,确认了死亡事实,并及时委托鉴定确定了损失数额。承办人受理此案后,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来到现场查明死亡的小牛犊与撞死母牛的关系、关于小牛犊死亡的发生,原告是否存在过错。
经过邻居走访和现场录像的观看,可以确认死亡的小牛犊确是案涉母牛的幼崽,刚出生一个月前后,正处于哺乳期。因原告的养殖规模不大,所有牛仔都是母乳喂养,而不是人工喂养,没有选择人工喂养方式不能认定原告存在过错。母牛死亡后,其他母牛拒绝喂养这头小牛,且原告采取多种人工喂养方式,小牛拒绝进食,几日后饿死。以上事实有视频为证,故可以认定小牛的死亡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经本院释明后,被告对此表示认可,故此案通过调解后,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