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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规定 六种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记者 周青莎    2021-10-15 17:17:32    大河网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民告官不见官”现象常常被老百姓所诟病。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10月13日,河南省政府网发布《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情形和违反规定的后果。

“一把手”必须出庭的六种情形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三十人以上共同提起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因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因暂扣、撤销、吊销行政许可证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以及行政拘留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人身自由而引发行政争议的案件;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规定》还指出,对未出庭应诉等情形经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河南省出庭应诉率持续上升

今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第32年。老百姓从最初“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到如今积极依法行使诉权,行政机关从最初不适应、有抵触到现在越来越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主动出庭应诉,在河南省,出庭应诉率持续上升。

省高院提供的一组数据可以清晰地感受到这一变化:2018年、2019年、2020年,河南出庭应诉案件分别为9472件、9642件、8337件,出庭应诉率分别为29.3%、30.1%、43.7%。2021年上半年,出庭应诉率达48.9%。

2020年,全省法院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胜诉6373件,裁定准予非诉执行15533件,运用法治方式有力支持、监督依法行政。这一年,河南省新收行政诉讼案件10年来首次下降,同比下降8.6%。

“一把手”必须出庭意义何在

值得注意的是,从以往的情况看,出庭应诉行政官员的级别相对较低,以乡科级副职及以下为主,占比为66.1%。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特别是县、市级政府“一把手”出庭很少。

行政“一把手”出庭少的原因是什么?省高院行政庭庭长李继红说:“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从时间和精力上看,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所有行政案件并不现实。另外,出庭应诉对行政官员的知识储备要求较高,特别是行政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专业性很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政官员出庭应诉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

还有一些行政官员觉得出庭应诉,坐在被告席上很没“面子”,所以往往找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代替。除了这些主观因素外,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对落实措施不够明确,也没有强制性规定,客观上对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缺乏制约。

平顶山学院党委书记华小鹏连续两届被聘为河南省委法律顾问,采访时他表示,领导干部出庭应诉既是法定职责,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直接体现,有利于密切联系群众,有效化解矛盾争议,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能力,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管理漏洞。“这次河南省专门出台规定,对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闻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提出改革再审程序,完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和情形。其中就包括河南省。

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次改革试点为期2年,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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