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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行为的失范风险与规范标准研讨会在京召开

赵玲    2021-11-29 15:29:49   

日前,由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网络直播行为的失范风险与规范标准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国传媒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艺术研究院、首都师范大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直播(表演)分会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通过线上会议参与研讨。

研讨会上,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介绍了了文化法治研究中心撰写的《网络直播行为的风险防范及规范标准》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在创造出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成为社会大众重要的文化消费方式。但由于直播领域广泛的参与性,也催生了如蹭热点、恶意诱导打赏、主播工作时长过长等新现象和其中的失范行为,以及一些特殊群体,如残障人士主播和老年人主播的行为缺乏明确统一的判断和规范标准。

研究报告就以上问题的现状进行了调研和分析,并且提出了具体对策建议。与会专家主要围绕“网络直播行为的风险防范”“特殊主播群体的规范标准”等议题,分析目前网络直播领域的突出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探讨如何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网络直播失范行为的性质定位及风险防范

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止到2020年末,我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账号累积超1.3亿,其中日均新增主播峰值为4.3万人,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对于报告中提出的“蹭热度”问题,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执行主任何勇副教授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看待“蹭热度”行为,“蹭热度”行为有可能是一种合理正当的营销手段,但无底线地“蹭热度”也有可能起到使热点事件低俗化、甚至违法犯罪的负面作用。治理“蹭热度”行为不能一刀切,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刚性介入,而在道德层面,平台或MCN机构可以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并尽到提示义务。目前对于网络直播“蹭热点”的失范行为,各直播平台均采取了一些合理措施进行规制。其中,抖音直播推出热点事件保护机制,对蹭热度、博眼球、恶意营销的账号依规实施下架违规视频、封禁直播、梯度处罚、永久封禁等处罚措施,发布“社区自律公约”并持续更新相关条款,也为主播提供培训和引导,向主播传达积极正向价值观。这些做法,值得其他平台参考借鉴。

针对就社会关注的“恶意诱导打赏”问题,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建议,行业协会制定科学统一的执行细则,可与主播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相结合,根据内容类型、主播信用级别差异,制定不同的标准,发现主播存在诱导打赏等违规行为,应逐渐降低其信用级别和受赏额度直至取消受赏资格。同时,平台也可以根据打赏数额差别实行不同提醒方式,根据用户消费能力、人口统计和行为特征等不同类型确定打赏限制措施。在直播间热度达到一定层级后,平台可对在线人数采取区间段数值或热度指标方式显示,减少用户的“斗富”动机。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老师则认为,“直播打赏”的性质为有偿服务合同,该定性是基于对直播平台或者平台主播等受偿者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有利于督促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直播打赏”行为履行监护义务。目前实践中,如果一旦出现未成年人打赏的情况,用户就会要求平台方来退款,但事实上,有部分用户是通过假冒未成年人身份来达到退款的目的。因此,直播平台对于未成年人打赏退款流程应该考虑退款的合理性,有必要进行精细化划分,通过类型化的方式合理地解决纠纷。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刘文杰教授表示,需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及作出的时点来确定直播打赏的合同性质,直播打赏治理要善用私法,慎用公法,可以尝试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理的范围内,探讨激情打赏、冲动打赏、恶意诱导打赏等行为的规制。

网络直播特殊群体的治理需制定明确规范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认为,现有政策对头部主播、残障人士、老年人等一些特殊的主播群体的行为尚缺乏明确统一的行业规范。对头部主播来说,需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主播的开播培训、职业培训、资格考核等;对于残障人士来说,既要依法保障他们的劳动权,也要抵制发布虚假信息、恶意“卖惨”式吸粉牟利的行为,对于含有血腥、惊悚、残忍等令人身心不适的信息,可以采取限制直播、打码等措施;对于老年人来说,为保障他们的健康权,可以限制和提醒直播的每周时长和时间段,对他们从事危险直播行为及时予以禁止和阻止。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表示,对于特殊主体场景下的综合治理,需要结合大合规、大风控的机制安排,明确特殊主播群体的直播规则,预判网络直播平台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运用一些新型技术来进行身份识别、时长监测、特殊保护机制的落实以及应急处置;可以考虑引入外部委员会的机制设计,引导、鼓励、推动有序的社会参与,让各方利益诉求得到一个有效的传达。

中国传媒大学政府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新闻发言人研究中心副主任罗霆指出,需在对粉丝量、打赏金额、直播时长等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加强培训,增强对主播治理的可操作性,有效地投入直播治理力量。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11亿,中老年群体网民规模增速最快,50岁及以上网民占比28%,规模近3亿,参与直播的老年人群体也呈较快的增长速度。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副教授陈文玲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老年人与残疾人主播群体涉及到自我赋能和社会融入问题,尤其是需避免残疾人形成“卖惨依赖”,防止加深残疾人群体的社会歧视和群体污名化。对特殊主播群体的治理需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推动福利多元化,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机制。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直播(表演)分会秘书长瞿涛提出,演出行业协会将从三个方面入手规范网络直播特殊群体的行业行为:一是对网络主播进行全面覆盖式的职业道德培训,特别要加强对头部主播的培训;二是开展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来规范行业管理;三是完善行业联动机制,建立经纪机构惩戒机制。

未成年人对网络直播的情感连接需理性治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电子产品的普及,网络直播已成为与生活紧密相关的文化现象。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执行院长张洪生认为,网络直播已经是网络社会内容生态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文化消费的角度来讲,直播平台已经成为了陪伴式平台,缺少原生家庭关爱的未成年人通常会以绕过平台监管的方式观看直播,也比较容易将情感寄托在直播人员身上。平台直播间成为一种线下生活和线上生活结合的入口,为未成年人形成了新的生活和文化环境。

“部分青少年在直播中寻找情感链接是因为缺乏深层次、高质量的现实链接,或是有意逃避现实生活中的人际链接。”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师、北京市名校长工作室项目执行副主任何颖从教育学的视角分析,应当采取疏而不是堵的态度,鼓励家长和孩子共同协商,帮助孩子学会自我规划和自我管理。

网络直播治理需多方主体形成合力

网络直播领域新的失范风险是社会问题在网络直播领域的投射,解决问题需要政府、行业协会、网络直播平台、MCN机构、网络主播、网络直播用户等各方主体共同努力。

“网络直播治理需要落实社会各方责任,即不可直接以平台担责一概论之,也不可忽视平台合理义务的履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工业与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赵精武说,平台需加强内容审核队伍建设,制定详实科学的审核标准;家长应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学校要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上网观;执法机构应采取“举报热线”“黑名单制度”扩大监管。

抖音直播工作人员在研讨会上表示,在直播平台不断规范自身运营和主播管理的同时,也希望其他主体能够协同共治。抖音属于行业较早投入各方资源能力建设安全合规机制的平台,并在不断完善和持续迭代。目前,抖音直播不仅建立了一套针对直播间行为的审核机制,也在长期的数据积累中,形成了一套针对账号质量的评级方法。此外,为了确保MCN合理取得资质、配备经纪人,抖音直播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合作,面向合作公会工作人员,进行经纪人资质考试线上培训,成为了行业首个发起此类培训服务的平台。从平台角度,抖音直播希望通过与直播的其他参与主体共同努力,促进形成更良性的内容生态。

中国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孙佳山认为,网络直播治理需将文艺评论与法律评论相结合,重点加强文艺评论建设,把相关事件纳入公开评论和讨论的框架当中,将相关的常识和共识沉淀下来,避免不法经济机构操纵主播、对直播平台正当行使监管进行舆论绑架和干扰的现象发生。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民商与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王晋副教授认为,网络直播的法律风险问题是需要各方面协同共治,各自发挥各自作用。政府部门可以细化一些规则,为平台提供更多可操作性的依据,对存在明显问题的直播平台加强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违规MCN这一重要主体的执法查处。MCN机构作为网络主播跟平台的桥梁,更需要加强主播管理和培训工作。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文化法治教研室主任韩新华指出,我国网络治理的重点发生了变化,从过去仅注重内容方面的规范转变为注重行为的规范。网络直播后面所连带的很多东西不是平台一家可以解决的,需要建立一个协同治理的机制。(中国传媒大学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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