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邹倜然)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当天,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两起涉个人信息保护案件一审宣判,希望通过两起案件的审理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
第一起案件涉及征信信息。王某通过某App申请了45万元信用贷款,贷款发放人为某银行。贷款发放后的第三个月,经多次催款,王某依然逾期还款。于是该银行将该逾期记录上传至征信系统。后来,王某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不良征信记录,认为银行侵犯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因此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并未举证证明因被告上传不良征信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即便存在财产损失,也是因为原告不归还贷款造成,与被告行为无关,原告应当为自己不积极偿还债务的行为负责。并且,被告上传征信信息是法定职责,且经过原告知情同意,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起案件中,被告刘某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公民身份证号码、邮箱账号、支付软件账号等信息开设网店,还将这些信息对外出售。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刘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2万余条,获益1.4万余元。
公益起诉人认为,刘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非法收集、非法买卖他人身份信息,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公共信息安全造成了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未经他人同意,获取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并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属于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依法应当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4万余元,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等公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