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听证会后,他撤回了抗诉申请

范跃红 毛林飞    2021-11-24 11:45:02    检察日报

“我撤回抗诉申请!”近日,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检察长主持的听证会上,申请人郑某与尚某当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向检察机关撤回民事抗诉申请。

合作成立公司后矛盾重重

事情要从4年前说起。

2017年7月,经尚某表兄介绍,郑某与尚某认识,并成为合作伙伴。为合伙购买厂房,郑某和尚某成立某机械公司,各占50%股份,郑某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尚某任监事。后双方以机械公司名义各出资600万元购得当地一处厂房,并签订《合作购买厂房协议书》。根据协议书规定,厂房按东西各半划分,双方各自独立经营公司,郑某实际经营包装公司,尚某实际经营数控公司。而机械公司成立后并未实际经营,仅为保障厂房正常使用及自身存续缴纳电费、税款,并完成年检等。

2019年12月,郑某和尚某家属因新建门卫房发生争执并互殴,为此尚某表兄被判处刑罚,郑某妹夫被行政处罚。后双方又因增设变压器、通道等事多次发生纠纷,矛盾不断激化,积怨越来越深。

2020年12月,尚某认为,双方矛盾重重,机械公司长期未经营早已陷入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没有必要续存,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机械公司解散。2021年2月,法院依法作出解散机械公司的判决。郑某不服该判决,认为各自的公司有序经营,机械公司就是为了购买厂房而设立,不存在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一说,于是向台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9月,郑某向路桥区检察院申请抗诉,请求监督撤销法院原判决,驳回尚某的诉讼请求。

听证会上化解怨念

承办检察官罗伟敏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郑某申请监督的理由不成立,该案不适宜启动监督程序。但如果按照法院判决强制清算,双方的心结还是没有打开,势必影响后续厂房产权分配,也不利于两家企业的正常经营。考虑到双方曾经有一定的信任及合作基础,承办检察官认为,对案件进行调解或许能化解双方怨念,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11月3日,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勇带领民事检察部门干警一起赴现场,深入了解案情以及双方企业经营状况。为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化解双方长达三年的矛盾,11月5日,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区工商联党组书记、区司法局副局长以及3名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保证听证会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同时,该院还邀请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国土部门、街道等职能部门代表参加,现场答疑解惑。辖区部分人大代表及企业家代表受邀参加旁听。

听证会由赵勇主持,检察官详细介绍基本案情,双方当事人分别作陈述。

“我一直在法律框架下办事情,我没有违反任何规定,我的包装公司新购买的进口设备正在生产,解散机械公司我坚决不同意。”郑某情绪激动地说道。

“我们的矛盾衍生出了互殴,上升到了刑事案件,现有股权比例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机械公司名存实亡,必须解散。”尚某反驳道。

双方各执一词,态度坚决。

“如果解散公司,涉案厂房清算拍卖会产生高额税费,你们连本钱都拿不回去,这笔‘经济账’建议你们好好算一下。”

“你们都是企业家,要把精力放在生产经营上,不要相互怄气,要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问题,争取双赢共赢。”

在场的听证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都发表了各自意见。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渐渐缓和下来,并最终同意调解。

撤回抗诉申请实现双赢

听证会结束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听证员兵分两路,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大家从法、理、情三方面对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论证,分析利弊,答疑解惑,力争一个双赢的结局。

经过多方努力,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意愿,一方愿意搬离现有厂房,一方愿意接受股权转让。

11月5日下午,在赵勇的主持下,在听证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握手言和。随后,郑某也撤回了抗诉申请。

“这场听证会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宣讲课,让我们更加了解了合伙购买厂房的法律风险点。这也是检察机关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一次生动实践。”参加旁听的一名企业家人大代表深有感触地说。

“路桥区民营经济非常活跃,中小型企业合伙购买厂房‘抱团取暖’现象非常普遍,为创业者减负、为企业家鼓劲、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我们希望通过这起案件的调处,能为这类纠纷提供一个实践样本,真正实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赵勇如是说。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自陷风险者自担其责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热点话题

热门视频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