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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假官司”!最高法亮剑虚假诉讼

仇玉平    2022-01-07 14:22:22    《人民周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期发布,该《意见》总结虚假诉讼八大特征,并公布了十件典型案例,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虚假诉讼案提供了新标尺和新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指出,虚假诉讼违背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不但对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也带来严重损害,必须系统治理。

专家认为,此次发布的《意见》通过设置预防、震慑和惩治的多重防护网,形成了对虚假诉讼高压严打新态势,将有利于构筑治理虚假诉讼长效机制。

 

警惕虚假诉讼之害

某人借出去的钱已经全部清偿,却隐瞒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人偿还实际已经还清的债务,构成虚假诉讼;某人为逃避法院对其名下财产的执行,竟和配偶串通虚构离婚协议,假称自己部分财产已属于配偶,其配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也构成虚假诉讼。而为避免名下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黑龙江某公司竟然假借63人身份,以购房者名义向法院谎称该房产已售出不能被执行。该虚假诉讼被查实后,该公司被处以每案100万元、共6300万元的顶格处罚,犯罪线索被移送侦查机关。

以上均来自最高法发布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贺小荣表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院整治力度的加强,虚假诉讼不断变化出新特点和新花样,在破产清算、离婚析产、借贷纠纷、代物清偿、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反映尤为明显,已经成为民事诉讼领域的一大公害,更是败坏社会风气、破坏诚信建设的“重症”。

“虚假诉讼,是当事人单方欺诈或与他人合谋串通,伪造或隐匿证据,捏造事实,以此虚构民事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说,虚假诉讼是当事人单方捏造或双方串通而制造出的“假官司”,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行为。

为查处这些“假官司”,法院也背负了巨大的诉讼量。最高法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四年间全国法院共查处1.23万件虚假诉讼案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2079件。

2019年被法院认定的虚假诉讼民事案是2014年的17.7倍;2019年法院审结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是2014年的118倍。虚假诉讼案极大地影响了正常案件审理,挤占了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讼累。

不仅数量剧增,虚假诉讼涉案金额增长也较快。最高法立案庭公开的数据表明,虚假诉讼案件九成多与财产有关,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虚假诉讼总案值1100多亿元,平均每件近千万元。这反映出虚假诉讼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侵害之深、侵害之重。

除了数量和金额逐年大幅上升外,虚假诉讼往往还会衍生出一系列刑事犯罪。据统计,有近四成的虚假诉讼案件存在虚构债务、暴力催贷的“套路贷”现象,近两成的虚假诉讼案有恶势力或犯罪团伙参与其中。在虚假诉讼连带出的刑事犯罪罪名之中,屡屡出现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我国从严惩治虚假诉讼的重要原因。

尤为恶劣的是,虚假诉讼虽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但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进行。许身健告诉记者:“虚假诉讼通过表面符合程序的诉讼形态掩盖其非法目的,它明目张胆地要将法庭作为违法活动的舞台,处心积虑地想将司法权扭曲为违法活动的工具,藐视法律尊严,损害司法权威,动摇法治信仰,从根本上破坏我国努力建设并长久形成的良好法律环境。”

许身健认为,虚假诉讼是社会不诚信现象的集中体现,“近年来,拜金主义与功利主义影响了部分人的价值观,个人利益的获取和实现成为其价值取向,少数人为了追逐不法利益,不惜违背道德和法律,滋生信用问题。而在司法领域,当事人违反信用原则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虚假诉讼。”

要发现虚假诉讼并对其惩治,则要准确把握其“病症”。最高法在大量司法实践基础上对此进行了总结,《意见》要求高度警惕和严格审查具有八种典型特征的诉讼行为,并列举需重点整治的十类虚假诉讼常见类型,这为研判、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划出重点。

《意见》要求,审判人员要特别注意原告起诉事由明显反常的,原被告之间没有根本性利益之争,也没有对抗性辩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当事人却自认的;当事人身背外债却以明显的低价格转让资产,或以明显反常的高价受让资产的;案件证据并不充分,当事人双方却主动要求尽快调解的。

同时,《意见》还要求重点关注重点领域,如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离婚析产、企业破产纠纷、涉拆迁纠纷、以物抵债纠纷,以及涉及宏观调控政策的房屋限购和机动车配置指标等买卖合同等。

 

建章立制惩治虚假诉讼

面对虚假诉讼发展动向,司法机关及时出台各项法律,为整治虚假诉讼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撑。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针对虚假诉讼定罪处罚设置了指引性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被视为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对此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将“恶意串通”明确为虚假诉讼的形式,是用法律手段强化整治虚假诉讼的重要举措。

虚假诉讼犯罪错综复杂,实践中司法机关还需运用民事、刑事等综合手段进行惩治。2015虚假诉讼罪增设当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并被定义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纳入刑法,为法院更好地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维护民事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性提供了有力武器。虚假诉讼也从一种令人深恶痛绝的社会现象,正式成为一种法律罪名。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并不一样,除双方恶意串通之外,单方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这意味着,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从民事层面的“恶意串通型”,又扩充了“单方欺诈型”,增加了打击覆盖面和打击力度。

为了明确审理认定标准,推动司法机关运用刑罚手段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还多次单独或联合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加强指导。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虚假诉讼的构成和特征,如何确认虚假诉讼,参与虚假诉讼不同主体的制裁以及虚假诉讼的防范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定罪量刑标准等又作了清晰界定,特别是把“对方已经全部清偿债务,却故意隐瞒,仍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债的”行为列为虚假诉讼行为,“消极隐匿真证据”就和“积极捏造假证据”一样,都被纳入打击范围。

随着整治工作的持续推进,司法机关查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相关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逐步浮出水面。2021年3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对建立健全虚假诉讼犯罪惩治配合协作和程序衔接机制又作出具体安排,保障了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进一步加强了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

在制定相关司法规则和裁判指南,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导的同时,最高法的大法官们还率先作为,正面“迎战”虚假诉讼。2015年时任最高法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的胡云腾大法官,审理了一起总金额超过亿元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案,被媒体称为“全国虚假诉讼第一案”。2018年时任最高法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的江必新大法官,又成功审理一起借款已收回仍恶意起诉的“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案,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大法官亲审虚假诉讼案,不仅展现了我国民事诉讼裁判的最高水准,更体现了最高法严惩虚假诉讼的态度和决心,也为引导群众提高对虚假诉讼的违法性认识、自觉抵制虚假诉讼,提供了参考范本。

 

虚假诉讼亟需综合整治

我国法院系统整治虚假诉讼取得明显成效,但虚假诉讼花样多、隐蔽性强、涉及面广,对虚假诉讼的惩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仍需要多方发力综合治理。最高法发布的《意见》,再次为整治虚假诉讼列出工作重点,并对虚假诉讼事先防范、事后惩治进行了多方面制度设计。

为预防虚假诉讼犯罪,《意见》强化对虚假诉讼的预警和识别,推出保证书制度以进行初步筛查,当事人或证人接受法官询问之前要签保证书,保证据实陈述、如有虚假愿受处罚。如果当事人拒签,其待证事实又缺乏旁证的,法庭将不予认定其主张的事实。如证人拒签保证书的,将被取消作证资格。另外,因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意见》指出,如当事人诉请是用现金支付大额款项的,法庭应详细审查其细节,如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取款凭证、给付情况等,再根据出借人本身经济状况等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作出认定。

为震慑虚假诉讼犯罪,《意见》“严”字当头,明确要求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参与甚至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罚力度要加大;《意见》要求从严追究虚假诉讼刑事犯罪责任,高压严打“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犯罪;《意见》还提出,虚假诉讼涉及财产犯罪的,如构成诈骗、职务侵占的,要从重定罪并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刀刃向内,明确要求对参与虚假诉讼犯罪的法院工作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为联合惩治虚假诉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积极与检察、公安、司法等职能部门配合协调,形成整治合力,建立完善各项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共商共建惩治虚假诉讼的新格局。

为形成共同关注和严厉苛责虚假诉讼的社会氛围,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意见》还首次提出探索构建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在这方面,我国多地法院做了有益尝试,如浙江省高院等将虚假诉讼当事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报送省信用中心进行信用惩戒,取得很好效果。

对最高法的这些制度安排,许身健高度评价,认为《意见》精心落子全面布局,既适用当下,又着眼长远,有着极强的指导价值和实践意义。同时,许身健也建议适时完善法院调解制度,“虚假诉讼案件中,虚假调解占很大一部分。实践中的许多案件都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法院主持的调解程序获得调解书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以达到不法目的。因此,法院在适用调解制度时,不应该过分关注调解率,更应该注重调解质量。”

也有专家提出,针对虚假诉讼案中法律人士参与情况,还应完善律师、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人员在虚假诉讼中的执业风险机制,以此倒逼法律服务行业建立虚假诉讼内控机制。

整治虚假诉讼还在路上,从严打击未到尽时。据贺小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实现对虚假诉讼的标本兼治,为诚信社会、法治国家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人民周刊》2021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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