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朱某向大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化肥,尚欠大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化肥款269161元,大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要求朱某给付上述款项,但是朱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2年3月大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龙凤区法院。
2022年3月23日龙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大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9161元。判决生效后,朱某未按照判决书约定履行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大庆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龙凤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于2022年8月15日赴绥化市青冈县某乡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送达查封裁定,朱某妻子代为签收,朱某不知去向。
2023年3月一天的深夜,大庆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执行法官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朱某已回住所地。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龙凤区法院执行干警连夜驱车前往青冈县。凌晨四点执行干警驱车赶到被执行人朱某家院外,当执行干警敲响朱某家的家门时,被执行人朱某还在睡梦中。面对突然到访的执行干警,朱某感到非常惊讶。执行干警表明来意后劝诫其尽早还钱,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思想斗争,被执行人朱某表示同意借钱履行义务。上午10点,朱某主动履行了20万元案件款,并同意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奥迪车由龙凤区法院扣押,此外,被执行人朱某承诺在近期将履行剩余执行款,如未履行还款义务,同意法院将扣押的车辆评估拍卖。申请人大庆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朱某履行的案件款后对龙凤区法院执行干警务实为民的作风表示衷心感谢,为龙凤区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服务态度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