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六某先后三次在内蒙古辉河自然保护区内的苇塘子里捡拾野生鸟卵,共计61枚,回家后将其腌制并食用。经鉴定,六某捡拾的鸟卵为灰雁蛋,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灰雁蛋的价值为250元/枚,价值共计人民币15250元。2022年12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六某依法赔偿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15250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六某于2023年5月1日前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15250元;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进行受损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工作。该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报》进行为期30日的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
本案被告六某捡食珍惜野生鸟卵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虽不具有直接性,但对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的破坏具有潜在性和永久性。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六某也当庭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实现了对受损生态环境快速赔付,被告也受到了警示和教育,同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示,更是一堂宣传生态保护的法治公开课,对引导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此外,经法院委托,对受损地辉河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在辉河中下游区域设置人工鸟巢,供大鵟等猛禽筑巢,为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多种途径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