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深化改革的发展,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同时也出现土地使用者怠于缴纳使用费、各机构行权不及时等各种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促进一件行政争议案件实质性化解,进一步规范了国有土地市场秩序,为国有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近期,绥滨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规定,根据店铺的使用面积,按每平方米收取年租金为19.83元的事实,向所辖区域内店铺下达征收非出让土地年租金的通知。到期后,有些店铺没有按照要求缴纳土地年租金。土地管理部门遂给该店铺下达土地年租金征收决定书,要求接到决定书15日内履行征收决定缴纳年租金和滞纳金。如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60日内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绥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调查,土地使用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亦没有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本次开展征缴活动的部门没有在申请执行前发催告书,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此,绥滨县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对相关行政部门土地年租金缴纳征收不及时问题(建议)(要求)其向绥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怠于履行职责问题要求其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年租金征缴工作的监督管理。
在制发检察建议后,检察官先到土地管理部门找到相关负责人,了解到土地年租金征收困难的情况,又走访各商铺向其负责人说明土地年租金需要缴纳的义务,经检察官双方调解,各店铺同意缴纳土地年租金,土地管理部门免除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至今累计征收土地年租金5万余元,充分体现了国有土地的资产属性,有效地增加了财政收入。
此次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不仅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而且通过与多家商铺的协调沟通,成功化解矛盾纠纷,达到了社会效果、法制效果的统一,受到了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充分肯定。下步,绥滨县人民检察院将努力开创与法院、行政机关全面协作、合力解决问题的工作格局,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恢复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继续贡献行政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