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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拒执犯罪” 维护司法权威

巴中法院集中宣判11起拒执犯罪案件

李翔    2023-07-05 17:18:18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强化拒执罪威慑力,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6月30日,巴中两级法院集中宣判11起拒执犯罪案件。省法院二级巡视员、督察巡查组组长马益迅,巴中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曾学原到巴州区法院督导宣判。部分法院邀请代表委员现场观摩。

进账百万拒不还款,获刑

被告人吴某常与罗某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川1902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吴某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罗某榆履约保证金12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但吴某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冻结了吴某常在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30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除先后履行的100万余元外剩余的款项迟迟未予支付,始终逃避执行,且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经查,2022年1月,吴某常名下两个银行账户共收到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入250万元工程款,且用于高消费和偿还其他债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判决结果】

巴中市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常明知生效判决确定其承担返还保证金的义务,应当依法自觉履行,但其却在收到相应款项后拒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吴某常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实,当庭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常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获刑

2017年,被告人杨某在广东省台山市承包建设工程期间欠童某20万劳务款,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2019年7月17日,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903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童某支付劳务款2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后因杨某未履行判决,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查封其位于巴中市巴州区东岳庙街住房一套并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成功后,杨某一直拒不迁出该房屋,致买受人一直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法院公告责令杨某于2022年6月30日迁出该住房以配合执行判决,但杨某一直以身体不适、未找到令其满意的过渡住房等理由拒不迁出,并扬言要对申请执行人童某的家人、买受人进行暴力攻击以抗拒执行。

【判决结果】

巴中市恩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住豪华别墅逃避执行,获刑

2016年4月14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熊某某、谢某某偿还申请人孟某某700万元及利息;2020年4月20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李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两份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名下财产,经采取司法惩戒措施后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款。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通过以他人名义购买豪华别墅、被执行人熊某某使用已注销身份证件办理的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绑定在2018年新注册的微信账户上使用至今;被执行人谢某某为逃避法院的司法惩戒强制执行措施,使用案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户,并绑定案外人银行卡持续使用,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判决结果】

南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有钱不还继续赖账,获刑

2019年4月15日,平昌县人民法院对罗某某诉被告人马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马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罗某某借款20万元,同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资金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马某某未偿还罗某某的借款。2019年9月3日,罗某某向平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平昌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马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告人马某某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也不报告财产情况。2019年12月4日,平昌县人民法院决定对马某某拘留十五日,后被告人马某某仍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经查询被告人马某某财产情况显示,2020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微信账户收入57万余元。

【判决结果】

平昌县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马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根据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平昌法院遂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银行卡有大额劳务收入仍不履行,获刑

2018年8月20日,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92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判决蔡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与余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借款的资金利息。被执行人蔡某某既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偿还借款,后虽经强制履行部分义务,但未实际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查明:其子蔡某某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以大额资金购买奔驰轿车供其妻何某某使用,同时先后分2次修建大面积房屋,随后进行装修,银行资金流水大额频繁,用于消费资金多且频繁,连续多年在外承包工程务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通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作者系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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