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评论 > 正文

女人不生孩子就是缺德?“生育绑架”当休矣

2023-03-24 09:52:44    红网

近日,一位自称“国学大师”的自媒体人康华兰,痛批不想生育女性的讲课视频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其“一个女人,你居然不生孩子,那就是缺德,缺老德了!”“把别人香火断掉了,这样的因果报应你担得了吗?”的言论在舆论发酵后,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这位自媒体人早在去年十月就发布了《不生孩子是自私行为,更是“缺德”》的讲课视频。近日,他再次发布题为《老天最大的功德就是生生不息》的视频,并强调“大德曰生,女性不生孩子就是缺德”的观点。该博主的言论引发了网友们激烈的讨论,不少人表示“人应该为自己而活,而不是为生孩子而活”;也有部分网友认为“人类的使命就是为了传承,而生育繁衍就是最大的传承”。那么,不想生育真的就是缺德吗?

笔者认为,这种“生育绑架”的言论早该停止了。于个人而言,生育是女性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不是女性必不可免的义务。是否生育,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由女性自己决定。并且不论何种选择,他人都应该给予理解和尊重。于社会而言,尽管生育问题确实关系社会发展,社会也依旧不能粗暴地用“生育绑架”去批判、指责不愿生育的女性。与其耗费时间精力去指责不愿生育的女性,还不如多花点工夫去弄清楚女性缘何不愿生育并踏实解决这些问题。

在我国,女性对生育事务的决定权是受到法律绝对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妇女生育或不生育。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此外,《新婚姻法》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些都足以证明,女性在决定自己是否生育这件事情上拥有绝对、独立权利。是否生育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任何人、组织、机构都不能进行侵犯和强迫。

诚然,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社会风俗、生产制度的影响之下,“生儿育女,天经地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生育观念不可避免、根深蒂固地植入在了大多数中国人的固有思维中。但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思想开放的过程中,女性意识也在不断独立和觉醒,女性地位也在不断提升和巩固。女性早就能通过自身的努力去创造更高自我价值和社会贡献了,女性的价值和社会意义早就不能被禁锢在“生育”这一方“井底”之中了。但诸君要明白,无论女性优秀与否、独立与否,女性来到这个世界上的使命都不是生育。一个女孩努力成长、历经磨难也不是单单是为了成为一个母亲,而是为了成为一个使自己满意的“女士”。

近年来,女性生育意愿持续下降,整体低迷。深究原因,当今众多女性不想生育的原因也不仅仅在于自身,反而更多在于社会。当下,社会节奏快、生活压力大、职场生育歧视严重、生育成本过高、婚姻关系中安全感不足等诸多问题都在不断降低女性生育意愿。揆诸现实,我们不难发现:众多女性不愿意生育不仅不是因为自私,反而还是因为责任心太重。她们不愿意在自己没有良好物质条件和完善教育理念的情况下就随意、不负责地生下孩子。在社会众多因素的逼迫、影响之下,女性只能出于对现实的考量而无奈选择不生育。

形势严峻如此,社会不能急于“甩锅”。社会各界应该做的不是用“生育绑架”去指责、批判不愿生育的女性,进而强迫女性改变想法选择生育,而是应该设身处地地为女性考虑、替女性着想。真真切切为女性解除生育的疑虑,尽量扫除生育的障碍,才是真正改变众多女性不愿生育的良药。

总而言之,女性不愿生育绝不是什么“自私、缺德”的行为,更谈不上“罪过”。生育与否都是女性个人选择、个人权利,都应受到理解和尊重。社会与其拿着“生育绑架”去中伤、责难女性,不如多花点心思想想怎样才能让女性愿意生育、乐于生育。(张婷)

(责编:赵珊)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北京硕博毕业生人数首超本科生,“学历贬值”问题还能被忽视吗?
下一篇:以数字中国构筑发展新优势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