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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新闻确立权利保护的新模式

——评《算法新闻的可版权性质疑及邻接权保护》

焦和平    2023-06-06 11:03:14   

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技术与新闻业的结合催生了算法新闻的出现。算法新闻虽然作为一种人工智能生成物,却与其他一般人工智能内容成果,如小说、诗歌等大不相同。这是因为算法新闻作为新闻的一种,最大的特性就是传播性和公共性,其基因就是传播与共享。基于算法新闻不同于其他生成物的独特性,探讨对于算法新闻的可版权性和权利保护机制也就具有必要性。而能够建构起适合算法新闻的版权保护模式也将成为促进新闻传播业繁荣发展的重要保障。由学者赵双阁、艾岚撰写的《算法新闻的可版权性质疑及邻接权保护》(刊发于《新闻与传播研究》2022年第3期)回应了技术和时代的需求。

该文作者从技术逻辑入手,结合并立足于“独创性”“智力成果”法律上的概念内涵,对算法新闻的版权性保护进行了判定。在否定算法新闻“作品”属性的基础上,作者又从客体性、财产性及其权利化等三个方面对算法新闻的“数据属性”进行定位,分析了算法新闻权利保护模式该如何选择,权利该由谁归属。该文在现有版权法框架下为算法新闻权利保护提供了法理基础。

首先,模式新。在算法新闻的立法保护模式选择中,作者采纳了算法新闻邻接权保护模式。邻接权作为与著作权相近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其一,就目前传媒市场来看,算法新闻生产主体都是传媒组织,既有传统媒体又有新媒体。传媒机构符合邻接权制度对权利主体的最初定位。其二,邻接权是技术的产物,在人工智能传播时代,将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算法新闻纳入邻接权保护范畴,不仅符合邻接权制度扩张的技术规律,也顺应了技术——资本逻辑链条下“保护投资”的价值追求。因此,作者在考量了邻接权的设立宗旨和邻接权制度的扩张规律下,最终选择了邻接权来作为算法新闻的法律保护模式。

其次,权利新。作者依据权利法定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将算法新闻在归入邻接权保护范畴后,以明确的方式命名了该权利名称——数据智能聚合权。在文中,“数据智能聚合权”的定义为“指传媒组织对其以大数据为基础并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自动生成的新闻数据成果的权利。”该概念作者从以下三方面为我们进行了解读:其一,权利客体是新闻数据成果;其二,权利名称中的“聚合”是指“对有关的数据进行内容挑选、分析、归类,最后分析得到人们想要的结果,强调数据挖掘和再生”;其三,该权利不仅仅包括财产权,如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还包括署名权,以期实现主体区分。

最后,归属新。算法新闻邻接权的归属由人工智能所有者或者依协议而定。作者提到,在权利归属方面应采取以“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为主,以“意思自治原则”为辅,通常确定由传媒组织享有专有权,对于人工智能设备属于租赁等特殊情况,由“合同约定”来确定权利归属。

从邻接权制度的视角谈算法新闻的版权保护,是邻接权在司法实践中延伸至传媒产业的一大步。与以往只在著作权法中泛泛而谈、生搬硬套地将算法新闻纳入保护范畴的做法相比,作者在厘清算法新闻并非可以被著作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后,选择了一个能够在法理概念下明确提出权利名称的保护模式。而“数据智能聚合权”的提出正是《著作权法》的创新与增加,是使得算法新闻版权保护有法可循、有法可依、有法可治的实践成果,也使得算法新闻被纳入邻接权制度保护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本文从算法新闻的属性定位进行考察,算法新闻虽不具备“作品属性”,但在本质上是数据成果,具有数据属性,在法律上具备客体性和财产性。因此,作者将其纳入邻接权制度保护范畴中符合程序正义。同时,作者又创新地提出在邻接权制度中建立一项新的权利,真正从法理角度上提出了对于算法新闻版权保护的可行措施,为破解当前算法新闻所面临的法律保护困境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并对以后的立法博弈极具参考价值。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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