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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返还,须由履行辅助人来受领

广州中院创新引入履行辅助人制度,有效解决冷冻胚胎返还难题

2024-01-03 14:24:10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谢君源 通讯员 张 钊 闫馨蕙)冷冻胚胎作为生命伦理物,须严格保障其在转移和保存期间的安全性,并充分考量冷冻胚胎被不法利用的风险,相关医学活动需要进行严格监管。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宗冷冻胚胎返还纠纷中创新引入履行辅助人制度,判决胚胎权利人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合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后,医院在五日内向胚胎权利人指定的履行辅助人返还存放于其处人体冷冻胚胎。

刘先生和钟女士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9年1月,刘某夫妇与某医院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同意冷冻胚胎总数6枚,其中没有关于解除保存和返还的约定。2019年5月,钟女士在医院移植胚胎1枚,但未获成功,剩余5枚仍在医院进行保管。随后刘某夫妇表示不愿继续将冷冻胚胎保存在该医院,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回案涉5枚冷冻胚胎。

刘某夫妇主张,其是冷冻胚胎的权利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和处置冷冻胚胎。医院则认为,直接返还风险很大,首先,行业惯例不允许将冷冻胚胎直接交给患者及家属;其次,将胚胎交付给家属后,没有医疗机构的配合,家属有可能拿去从事非法代孕或胚胎买卖等违法行为;再次,胚胎必须在零下196摄氏度的液氮罐设备中储存,原告不具备保存条件。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冷冻胚胎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伦理物,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一方面,案涉冷冻胚胎来源于刘某夫妇,在生命伦理上与刘某夫妇有着最密切的联系,故刘某夫妇对冷冻胚胎享有照护权和处置权,有权要求医院返还;另一方面,冷冻胚胎的照护和处置要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广州中院创新引入履行辅助人制度,在判决中将胚胎权利人提供合法的履行辅助人受领作为冷冻胚胎返回的前提条件,在支持刘某夫妇诉求的同时,从源头上避免了冷冻胚胎被不法利用的风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广州中院在冷冻胚胎返回案件中引入履行辅助人制度,指引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在判决中指定由该医疗机构受领,有效推动案件妥善处置,从源头避免了胚胎买卖、非法代孕等问题,也减少了当事人之间争议诉讼和执行案件发生,让矛盾纠纷在一个案件中一次性解决,是广州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之一。

冷冻胚胎权利人基于与原医疗机构签订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在享有接收辅助生殖医疗的一系列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合法行使冷冻胚胎的照护权、处置权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义务。协助接收和保存冷冻胚胎的医疗机构符合履行辅助人的定义,能够辅助冷冻胚胎权利人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安全合法处置冷冻胚胎。

履行辅助人制度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行使权利和防范化解胚胎不法利用风险之间实现双向兼顾,在理性裁判和情感考量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作为冷冻胚胎权利人行使照护权和处置权的履行辅助人,该做法使得裁判结果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加合情合理,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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