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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处理四百余头染疫仔猪

湖南三被告人违反防疫规定被判刑

2024-03-20 12:19:31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吴 凡 吉言轩)日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陈某、邹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追缴陈某违法所得20000元、邹某违法所得1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农牧公司生产经理邹某从养殖公司进购1758头仔猪,委托常宁某养殖合作社代养。半个月后,邹某对该批仔猪采样送检时发现疑似感染非洲猪瘟。邹某遂将检测结果报告给时任该农牧公司生产副总王某,王某随即指使邹某联系陈某“好好处理”。在未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情况下,邹某、陈某私自将166头感染非洲猪瘟的仔猪运送至相邻市区交给他人饲养,后该批仔猪均发病死亡后被掩埋。

2021年3月,邹某送检的样品又发现疑似感染非洲猪瘟,邹某将检测结果再次向王某报告,王某亦指使邹某联系陈某处理。几日后,陈某联系到一养猪场愿意购买饲养,邹某和陈某便将200头感染非洲猪瘟的仔猪交给养猪场拖走,共获利31000元,陈某分得20000元,邹某分得11000元。当晚,陈某又喊来两人分别拖走染疫仔猪共计39头。

后一男子从常宁某养殖合作社购进仔猪,经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兽医实验室检验,样品检测结果显示非洲猪瘟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陈某、邹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综合王某、陈某、邹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家猪、野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我国生猪养殖规模化程度低,生猪调运频次高、范围大,若非洲猪瘟扩散蔓延,将给生猪养殖业造成极大危害。从事生猪养殖业或者其产品生产、运输、经营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后,要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疫情防控,防止疫情扩散,切勿被眼前的利益蒙蔽双眼,无视背后的法律风险,做出触犯法律的事情,既伤及自身,更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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