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出版社主管 人民周刊杂志社主办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人民视点 > 正文

成都郫都法院审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

2024-04-12 15:06:44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4年1月29日,被告人各某某在一辆载有20多名乘客的长途大巴车内饮酒。当车辆行驶至成都市成灌高速郫都区路段时,各某某因认为车辆行驶路线有误,要求在高速路段下车,但遭到拒绝。随后,各某某在驾驶室附近不断滋扰司机,并两次抢夺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辆方向盘,导致大巴车剧烈抖动并紧急停靠在应急车道内。这一危险行为严重威胁了车上乘客和道路其他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法院审理认为,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在大巴车高速行驶过程中,各某某故意滋扰司机并抢夺方向盘,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尽管各某某在庭上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但鉴于其行为的严重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成都锦江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