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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中立国的形成与存在机理

左凤荣 柳天宇     2024-03-22 09:54:28    学习时报

中立是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取向,是指一个国家在面临对立的选边站队的国际环境时,采取一种不偏向任何一方的政策。从历史上看,最早的中立国是在面对战争的情势下,宣布不参与战争中的任何一方,保持中立的状态,许多国家包括一些大国都有中立的历史。中立国制度的正式形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在大国纷争、战争不断的欧洲,一些小国为了维护自身安全选择中立,大国为了保持力量的平衡,也承认和保证这些国家的中立地位,中立国制度由此产生。时至今日,中立国地位仍是一些小国维护自身安全的手段,受到国际法保护。
  “中立”(Neutrality)一词源于拉丁语的“Neuter”,基本含义是“二者都不是”。中立是非冲突方对战争和冲突的一种应对,在历史上几乎与战争同步出现。在战争期间保持中立地位,成为中立国,不得罪任何一方,是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1625年,国际法奠基人格劳秀斯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把在战争中处于中立地位的国家和国民称为“战争中的中间者”。在美国独立战争打响之时,面对英国要求俄国协助其“镇压北美叛乱”的请求,俄国并未同意。1780年,俄国联合欧洲的荷兰、丹麦、瑞典、普鲁士,成立同盟,以武装保护中立国船只在交战国海岸自由航行并开展贸易,阻挠英国海军对美军物资的封锁,实际上保护了美国的海运贸易,因为“反对英国海上霸权”符合这些国家的利益,他们乐见英国被削弱。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初期,美国奉行的也是中立政策,同时与双方做生意,谋取自己的利益。在二战开始后,葡萄牙、西班牙、爱尔兰也宣布中立。
  除了战时中立国,国际社会还存在永久中立国。《奥本海国际法》认为,“永久中立国是这样一个国家,它的独立和完整是由条约担保的,条件是,它承诺不参加军事同盟(除抵抗攻击外),而且也不承担可以间接地使它卷入战争的义务”。永久中立国出现的标志性事件是1815年维也纳会议。1815年3月20日,英国、法国、俄罗斯、奥地利、普鲁士、西班牙、葡萄牙和瑞典在维也纳会议上签署宣言,承认并集体担保瑞士的永久中立国地位,永久中立国制度由此产生。瑞士从1815年至今都是永久中立国,无论是第一次世界大战,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都保持了自己的中立地位,没有卷入战争。
  从世界历史尤其是国际关系史发展进程来看,中立国地位的变化与大国政治密不可分。正是大国之间的纷争和保持大国利益的需要,大国保证一些国家的中立国地位,维护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完整。大国对中立国家的侵犯是中立国制度面临的重要威胁。
  从维也纳会议到第一次世界大战,英、俄、普、法、奥等五大国处于均势,欧洲保持了近一个世纪的和平。正是在这一时期,为了维护欧洲的均势,五大国又承认了比利时和卢森堡的永久中立国地位。1914年8月德国入侵比利时和卢森堡,破坏了这两个国家的永久中立国地位。1940年5月10日,德国对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三国发起进攻,征服了这三个中立国家。吸取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放弃了中立国地位,成为北约和欧共体成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面对冷战和美苏的争夺,处于美苏对抗前沿的欧洲一些国家选择中立。奥地利在二战后被苏美英法分区占领,为了换取国家独立而同意永久中立。1955年5月15日,奥与苏美英法四国外交代表签署《重建独立和民主的奥地利国家条约》,占领国从奥地利撤军,恢复奥地利领土与主权完整。同年10月26日,在四国撤军后,奥地利国民议会通过了关于奥地利作为永久中立国的联邦宪法,这一法律与《重建独立和民主的奥地利国家条约》一起构成了奥地利中立国地位的法律基础。
  而在苏东剧变后新独立的国家中,只有土库曼斯坦宣布成为中立国。1995年土库曼斯坦修改宪法,将土库曼斯坦的中立国地位写入宪法,后被联合国大会予以承认。2005年,土库曼斯坦正式退出独联体,并表示“根据国际义务,土库曼斯坦不会参加军事联盟和规定了成员国集体责任的国家间组织,也不会允许在自己的领土部署外国军事基地”。
  从历史上中立国地位的变化情况来看,具有重要地缘政治意义的国家,面临某种特殊的安全形势和国际格局时,出于维护自身安全的需要,选择中立作为缓冲地带,旨在避免成为双方对抗冲突的前沿,但在情势变化的背景下,不再需要中立国身份为其提供某种保护时,便选择放弃中立国地位。由此可见,是否作为中立国,首先是由该国自己决定的,跟所处国际环境尤其是大国政治密切相关。
  鉴于美国内战、德国统一时期存在对中立国行为看法不同的纠纷,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第五公约《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和第十三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明确规定了中立国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中立国的确立、存续和行为提供了国际法基础。根据这两部公约,战争时期,中立国的核心权利为中立国的领土不得侵犯,不得对中立国发动战争;中立国须履行中立义务,一般包括三项原则:不参战原则、不支持原则和不偏不袒原则,即不得支持交战的任何一方,不得允许交战国利用其领土从事战争行为或允许其过境。虽然这两个公约规定的是战时情况,但其原则也适用于和平时期。
  在当今世界,被国际社会承认的永久中立国有瑞士、爱尔兰、奥地利、哥斯达黎加和土库曼斯坦,其中1983年11月宣布为永久中立国的哥斯达黎加没有军队,只有警察和安全部队维护内部安全。永久中立国制度受到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保护,任何国家不得对中立国发动战争或逼迫其参加战争,不得逼迫其承担战争义务或有可能卷入战争的义务。
  中立国也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冷战时期,瑞士、芬兰与奥地利成为很多安全会议、国际谈判的举办地,如1954年和平解决朝鲜和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的两次国际会议是在日内瓦召开的,瑞士作为东道主发挥了重要作用;分属美苏两大集团的欧洲国家曾在瑞士一起讨论欧洲安全与合作问题,欧安会最后文件曾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签署;很多政府间国际组织和联合国机构设在瑞士日内瓦。
  总之,中立国是国际交往中出现的重要现象,起源于战时中立,后来又出现了不仅战时中立,和平时期也承担中立义务的永久中立国。战时中立有明确的国际法规定,永久中立的权利与义务来源于承认中立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议、中立国的单方面声明。是否成为一个中立国,是由该国自主决定的,同时也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保障,特别是大国的尊重和保障。在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下,联合国会员国在战时自由宣布为中立国的权利受到了限制,一旦联合国安理会做出了相应决议,联合国会员国没有权利宣布保持中立。当今国际上一些地区冲突或者动荡对中立国产生了一定影响,有的国家改变了中立国立场,但并未从根本上动摇中立国制度。在当今世界大变局中,中立国在国际关系中仍有着重要地位并发挥着独特作用。

(责编: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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