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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的金融立法

钟同福    2024-04-02 10:21:50    赣南日报

以瑞金为中心的中央革命根据地,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武装创建的全国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根据地,是中共中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所在地。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形成的同时,全国各地苏维埃区域(湘鄂西、鄂豫皖、赣东北、湘鄂赣、湘赣等)已发展到十几个省二百余县,面积扩大到16万平方公里,拥有1000多万人口,红军有10多万人。

中央苏区大多是贫瘠山区,工商业都十分落后,而战时经济一切企业的发展首要保障供给红军。大规模革命战争的军需、后勤需要有基础的工商业经济作后盾。面对如此薄弱的经济基础,中华苏维埃政府坚持从中国革命和根据地的实际出发,尽可能地发展公营经济、群众集资合作社经济,鼓励私人经济,发展国民经济来增加财政收入。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杠杆,对不同的阶级采取累进税、信贷等不同办法,把财政税收更多放在剥削阶级身上,银行低息或免息贷款给广大工农群众,反对为争取工人阶级而采取教条的、片面的短视福利观,建立起独立自主的财政经济体系和货币金融体系。

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法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等约120部。有关财政、经济、金融的法案如《经济政策》《劳动法》《暂行财政条例》《关于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国家银行暂行章程》纷纷出台。为从经济上支援革命战争,巩固工农联盟,针对帝国主义手中的一切经济命脉,“实行国有(包括租界、海关、银行、铁路、船业、矿山、工厂等)”;针对中国资本家的企业及手工业,“尚不实行国有,但由工厂委员会、职工委员会,由工人监督生产”;针对私人资本,允许其自由投资经营工商业。

成立国家银行巩固金融。没有工农民主政权的货币,商品流通就会受制于军阀的货币体系;没有工农民主政权的金融信贷,工农业就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要切断帝国主义豪绅买办的吸血管,倾覆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货币金融体系,必须破旧立新:建立苏维埃政权国家银行和金融组织,发行苏维埃货币,取缔国民党反动派杂钞劣币,控制和集中现金,将资金更多地投向革命事业和工农阶级。

统一财政加强财政管理。毛泽东确立了中国工农红军初创之时三大任务:打仗消灭敌人,打土豪筹款子,做群众工作。红军筹款取之于敌,自筹自给的财政方针为工农武装割据做好了财政和物资准备。中华苏维埃政府成立后,颁发《暂行财政条例》和《暂行税则》,要求各级财政收入统一送交中央财政部,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给予公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必不可少的财政支持,同时运用财政杠杆,区分不同阶级采取没收、征发、捐款、累进税等不同办法,把财政的征收重点放在剥削阶级上,彻底推翻靠向人民征收数倍税赋、搜刮民脂民膏来豢养王侯贵族的剥削阶级专政体制。

《经济政策、暂行税则、借贷条例、投资条例、财政条例、统一财政训令》为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颁布的。主要内容有:1931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政策》;1931年12月1日实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1932年2月1日发生效力的《借贷暂行条例》;1932年1月实行的《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1931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1931年12月29日公布的《人民委员会训令、即统一财政训令》财字第二号。

1932年1月27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5次常会审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借贷暂行条例》,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部规范民间借贷的行政法规。

暂行条例条文只有6条,在彻底肃清一切封建剥削、保障工农劳苦群众利益之目的下,作了如下规定:

(一)取消和废止一切高利贷形式的借贷,过去高利贷的契约完全宣布无效并焚毁。

(二)苏维埃政府不干涉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或私人借贷之非高利贷性质的周转,以及为帮助生产事业而举行的借贷。但不得违背本条例之规定。

(三)苏区中借贷利率,短期的每月不得超过一分二厘,长期的周年不得超过一分。利息支付,短期的以期终付给;长期的每周年付给一次,或分季付给。一切利息都不得利上加利。

(四)凡订立借贷合同,须照以上规定经双方同意,在合同上注明借贷数目、利率、用途及归还日期。团体性质合同,须向政府报告并登记。

(五)如违反以上规定,或将其资金用于高利贷剥削,或帮助反革命行动者,一经政府查出或群众举报,除将资金没收外并予以法律制裁。

(责编: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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