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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 公正解民忧

2025-02-20 17:22:51   

近日,旬阳市法院在办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坚持“小案不小办”理念,找准矛盾症结,认真了解当事人诉求,实地调查案件事实,最终探明“真相”化解纠纷,双方握手言和。

新年伊始,旬阳市法院速裁中心受理朱某与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涉标的2200元。原告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维修清单,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用1600元、误工费500元、交通费100元。该案涉诉标的小、事故责任明确,办案人员研判调解可能性较大,便随即拨通了被告赵某的电话。但被告态度坚决,不愿意赔偿。

开庭前,被告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承办法官和工作人员前往医院向赵某详细了解案情并再次做调解工作。赵某情绪依然激愤,称与朱某发生的交通事故虽是他的全责,但是受损车辆只是轻微剐蹭,只需要喷漆修理,其他受损部位非常轻微,完全没有必要更换新配件,原告过度维修,坚决不同意赔偿也不同意调解。鉴于此,承办法官表示车辆受损情况会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因赵某受伤无法出庭,但其要求必须出庭陈述和辩论,法官随即调整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当事人重新送达开庭传票。

受损车辆零件应该“修复”还是“更换”?这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但该案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查明案件事实又是化解本起纠纷的关键。事故经过、车辆受损部位、受损程度、维修情况必须在庭前调查清楚,充分做好庭前准备。承办法官依职权在交警大队调取了事故发生的视频和现场照片,但是由于受损的痕迹轻微,通过视频和照片看不清楚受损具体部位和程度。于是办案人员又前往朱某维修车辆的4S店,找到当天负责维修朱某车辆的服务顾问和维修技师展开调查,找到了朱某更换的原零配件,维修技师现场指认碰撞的部位和受损的痕迹,并说明朱某维修更换的项目和价格。经调查核实,朱某确实存在过度维修、扩大损失的故意。

开庭当天,承办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向双方说明了经法院调查核实的案件情况,并出示在交警队、维修公司调取的证据。事实胜于雄辩,在真相面前,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缓和了情绪,不再坚持己见。最终,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00元当场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旬阳市人民法院 龚兴)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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