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婚约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不局限于婚约当事人,父母接收彩礼的,可视为与其子女的共同行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实际给付、接受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于2021年相识,2023年10月在被告老家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原告给付周某父亲老周彩礼66000元,给周某足金手链一条、足金戒指一枚。2024年7月,在双方未举办结婚典礼,也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提出分手,李某百般挽留,周某仍坚持要求分手,但双方因彩礼退还问题发生纠纷。
李某无奈向旬阳市法院高新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某及其父亲返还彩礼。被告周某认为二人已经实际共同生活,彩礼不应返还;而周某的父亲则认为自己不应该是被告,结不结婚、退不退彩礼是他们年轻人的事,自己管不了。
考虑到原告在北京居住,往返交通不便,承办法官便通过微信群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情绪激动,剑拔弩张,调解以失败告终,只得择日开庭。
开庭当日,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态度明显缓和很多。考虑到二人年纪尚小,为最大限度减少对当事人双方的负面影响,法官在庭审结束后进行二次调解:一方面法官明确了被告老周接收原告彩礼66000元有转账记录予以证实,原告有权要求老周返还彩礼;另一方面法官综合考虑二人共同生活的时间、未举行婚礼、未缔结婚姻关系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耐心地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就返还彩礼的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周某及其父亲返还李某彩礼35000元,当庭履行10000元,剩余25000元在三个月之内给清。(旬阳市人民法院 贺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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