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阳市人民法院甘溪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
L先生与D女士婚后育有一女,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1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D女士直接抚养,L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离婚后的十余年D女士未与L先生联系,L先生也未履行抚养费义务。2025年1月,女儿上了高中,D女士一个人无力承担高额的家庭开支,要求L先生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在经济上给予帮助。
L先生了解情况后常与D女士沟通交流,后分多次向D女士转账共计12余万元,称用于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及改善D女士母女的生活。不久后L先生因急需用钱,向D女士主张退还部分款项,D女士称该款系L先生支付女儿十余年的抚养费,不肯退还,L先生遂诉至旬阳市人民法院甘溪法庭,要求D女士返还7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研判,考虑到该案件性质特殊,既涉及家事纠纷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宜解不宜结,宜调不宜判。法官第一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
到庭后,L先生认为当时是为了弥补女儿,改善母女俩生活,加之其有与D女士复婚的打算,才陆续向D女士转账,且转账数额已经远超出离婚协议约定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谁知女儿不愿认自己,D女士又无意复婚,加上急需用钱,L先生遂向D女士主张返还部分款项。
D女士没想到L先生会起诉自己,向法官诉说自己十余年来养育女儿的辛酸不易,女儿在校学习优异,成绩名列前茅,多次获得学校表彰,自己付出了很多心血培养女儿。L先生自女儿出生后就毫不关心,多年来对女儿也不闻不问,当初离婚协议约定的标准远低于女儿成长所需的开支,L先生理应补偿女儿十余年来抚养费、医疗、教育等开支。双方针锋相对,毫不退让。
承办法官引导双方从女儿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最终,L先生与D女士达成了调解协议:D女士返还L先生4万余元,同时双方就女儿的探望问题也达成了一致意见。(旬阳市人民法院 廖泓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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