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士与J先生在外务工时相识,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在外务工后常常分隔两地,感情也逐渐淡化。子女成年后,A女士出门务工不再归家,至今双方已分居二十余年,A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遂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J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十万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
2025年1月,紫阳法院毛坝法庭受理该案。承办法官首先对A女士的诉求进行了解,二人在瓦庙镇某安置点有一处房屋,登记在J先生名下,现由J先生及其母亲居住,双方的子女均已结婚成家。承办法官从这个角度入手,调和双方情绪,A女士要求分割房屋实际是为了儿子着想,J先生也认为房屋可以直接登记至儿子名下。二人就房屋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
二人的争议在于经济补偿金,A女士认为J先生没有给过经济扶持,只能靠A女士自己打零工生活,而J先生认为自己经济困难,且自己母亲刚刚出院,并不能一次性拿出十万元作为补偿。承办人通过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安抚A女士的情绪。劝导A女士考虑二人现在都处于困难状态的现实情况,要认真考虑之前的情谊。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二人自愿将房屋所占份额全部赠与儿子,并将房屋登记至儿子名下,同时男方同意给付A女士经济补偿金1万元,并在调解结束后不久通过法庭工作人员转交给A女士。(紫阳县人民法院 王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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