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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邛崃法院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25-03-17 16:00:26   

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减肥咖啡销售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中,消费者李某在购买并服用了从微商严某处购买的减肥咖啡后,出现不适反应,随后送检发现产品中含有被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李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某退还购物款并进行十倍惩罚性赔偿。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的购买行为存在异常,最终判决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诉讼请求。

据悉,李某在2023年11月通过微信向严某购买了六盒减肥咖啡,并在收到货物后开始服用。不久后,李某便出现了心慌气短、头痛失眠等不适症状。怀疑产品可能含有违禁成分后,李某于11月18日将剩余减肥药送检。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0.000598g/kg,而西布曲明是我国明确禁止使用的药品。

面对这一检测结果,李某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反映了该问题,但得到的答复是该产品并非外包装上显示的厂家生产,而是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假冒伪劣“三无”产品。于是,李某于2024年5月将严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退还购物款3900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9000元以及鉴定费用60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严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李某是否应获得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及其他的赔偿项目。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法院认定严某所销售的减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且未尽到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第二个焦点问题上,法院结合李某的购买数量、消费习惯、购买目的等因素进行了综合判断。法院认为,李某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减肥咖啡,且数量足以连续服用近一年,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自用场景。同时,李某在出现不适症状后未与严某进行沟通即直接送检并提起诉讼,也难以排除其具有职业打假嫌疑。因此,法院无法认定李某为普通消费者。

最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严某向李某退还货款3900元、支付一盒范围内的十倍赔偿款6500元和检测费6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邛崃市人民法院)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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