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平利县人民法院兴隆法庭审理了一起小明诉M先生抚养费纠纷案。
M先生与H女士于2013年网聊相识,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8月,二人生育一子。2016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开生活。分开后,孩子一直随H女士共同生活,M先生对孩子不闻不问,不予支付抚养费。经多次催要未果,H女士将M先生起诉至平利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兴隆法庭考虑到孩子和M先生虽未共同生活,但血浓于水,父子亲情应予以维系,孩子的抚养费M先生也应及时支付。为有效推动调解工作,法庭干警积极组织二人进行庭前沟通,并在庭中耐心细致地进行释法明理,积极引导M先生勇于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呵护孩子身心健康。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M先生每月按时向孩子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十八周岁。
【法官说法】
父母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及探望的权利,同时也应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平利县人民法院 程斯柱 崔浩)
(责编:张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