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需要,W先生向J先生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5万元,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借款日起给结息,约定了还款期限,并载明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借款后W先生先后9次向J先生支付利息2.4万元,后又偿还本金5万元,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再未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W先生与J先生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J先生已经提供了借款,W先生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偿还下余借款本息。但W先生借款后按照月利率2%向J先生支付利息,该约定违反相关法规。庭审中,双方就利息的起算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故法院对W先生分期支付的金额中先按照年利率14.6%计算当期利息,超过的部分抵扣为借款本金。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同样也保护借款人的利益。民间借贷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息,但当事人自行约定利息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借款人实际支付的超过法律保护上限部分的利息,超过部分可以抵扣本金,抵扣本金后仍然超过的部分,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平利县人民法院 刘怀芳 刘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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