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M先生雇佣L先生驾驶挖机在某镇进行恢复耕地施工。施工过程中,L先生驾驶挖机将路边劳作的W先生碰倒,致其受伤,并在医院住院50余天,诊断为:钝性胸部损伤,右肺挫裂伤并血气胸、左肺挫伤并胸腔积液、多处肋骨、椎体棘突骨折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W先生为十级伤残,后期需医疗费8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承办法官依法判决,由M先生按照相应责任比例承担W先生因事故受伤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8万余元,W先生根据自身过错自行承担剩余损失。
【法官说法】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本案中,M先生雇佣L先生为其承包的工程操作挖机进行施工,L先生为提供劳务方,M先生为接受劳务方。L先生在操作挖机进行施工的途中造成W先生受伤,由M先生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W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应有安全注意义务,应认识到挖机四周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自身受伤的原因之一。L先生作为挖机的使用人,其未观察到W先生是否远离挖机或者与挖机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继续操作挖机进行作业,是造成W先生受伤的主要原因,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W先生的损失由W先生与被告M先生(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按照3:7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程斯柱 崔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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