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吉林省长春市某拖拉机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与黑龙江省宁安市某农用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合作生产、经营“秸秆全量还田联合整地机”项目。后双方终止合作,在资金返还、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分歧,制造公司将机械公司诉至法院。经过二审终审,法院判决机械公司给付制造公司合同价款74万余元及利息,案件随后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立案后,办案人联系制造公司了解情况得知,在此次合作中,申请执行人投入了800万元资金。尽管合同已经解除,机械公司退还了部分投资款,但制造公司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若近期没有执行回款,公司生产活动将陷入停滞。被执行人机械公司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作为当地重点扶持的农机企业,该公司曾多次成功中标黑龙江省农用机械项目,享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经营效益。但由于当前的法律纠纷,出现信用瑕疵,无法参与后续的竞标活动,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难。目前,宁安公司没有资金偿还债务,且因之前合作中产生的不愉快,被执行人机械公司拒绝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
今年3月初,申请执行人联系办案法官,称正值东北春耕期来临,被执行人在快手平台进行直播销售,销售的产品正是双方合作生产的农用机械,目前可能存在执行回款。获悉这一线索后,办案法官迅速行动,于第二天清晨赶往黑龙江省宁安市。抵达机械公司后,发现库房内停放着众多农用机械。在申请执行人的见证下,办案人员当场进行了查封。
但执行案件并不能“一封了事”,双方企业的困难依然存在。在办理完查封手续后,办案法官当场开展双方和解工作。最终,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34台农机以抵偿60万元欠款,剩余部分款项自愿放弃。办案法官现场监督履行过程,当晚十一点,装载着全部农用机械的拖车从宁安市启程,满载而归。临行前,办案法官向被执行人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至此,该案圆满执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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