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田某在某地包煤窑。3月,潘某与孙某到田某处务工,潘某从事井下工作,孙某从事炊事员工作。同年8月份,经三人结算,田某欠付二人共计31000元劳务工资,潘某与孙某主动提出只收30000元,但田某至今未付,二人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支付30000元劳务工资。
2025年2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人民法庭受理该起纠纷后,承办法官审查相关证据,发现潘某与孙某二人仅有聊天记录,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经询问,潘某与孙某称田某是其前女婿,欠付的劳务工资实际是31000元,因当时双方系亲属关系,二人只要了30000元,也没有让田某打欠条。
承办法官遂联系田某,田某承认欠付潘某与孙某劳务工资,因自己与潘某女儿离婚,潘某与孙某才起诉。目前,自身经济困难,加之离婚手续一直没办妥,才拖欠劳务工资,并不是想赖账。
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以调解方式结案更能缓和三人关系,承办法官遂从法理与情理角度出发,向田某阐明了逾期支付劳动者报酬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劝导田某考虑其与潘某的女儿尚有小孩需共同抚养,三人日后必定免不了打交道,欠付的劳务工资时间较长,建议其尽快支付。
承办法官劝导潘某与孙某顾念双方曾是亲属关系,且田某经济确实困难,希望能在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上予以放宽。在承办人劝导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潘某与孙某同意田某自2025年2月起将欠付的30000元劳务工资分期付清,二人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劳务者在提供劳务前应与用工者签订劳务合同,就工种、工资、付款时间等进行约定,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在提供劳务后,劳务者应及时让用工者出具有签字或者盖章的结算单、欠条等。(紫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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