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3月,潘某因资金周转向杨某借款,杨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借款8000元,当日便通过微信全额转账给潘某。此后,杨某于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共计向某网络平台偿还本金及利息9012.27元。期间潘某向杨某分三次共计偿还600元后,再未进行还款。杨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出借的款项系通过某网络平台贷款后向被告交付,其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原、被告均知晓款项来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均负有过错,二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确认被告潘某向原告杨某返还8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转贷款项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借贷平台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临时出借资金。该案中,杨某从网络借贷平台套取资金后再转借给他人使用,虽然系出于朋友间的便利帮助所形成的民间借贷,但该行为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合同无效。公民向金融机构贷款,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若将借款转贷他人,该转贷行为无效,如转贷金额较大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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