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出版社主管 人民周刊杂志社主办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高效调解涉企纠纷 护航小微企业发展

2025-05-06 17:24:19   

4月28日,汉阴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高效调解一起小微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乙公司当场履行部分货款,既成功化解了双方之间纠纷,又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从甲公司处采购货物,乙公司向其支付相应货款。后乙公司因经营困难,向甲公司出具欠条一张。甲公司经多次催要,乙公司一直未清偿货款,遂起诉至汉阴法院。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诉讼对双方企业正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法官决定先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经核算,双方当事人对货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是对货款的履行方式存在分歧。调解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意见,分别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向双方剖析利弊,一方面向被告讲解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释明买卖交易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另一方面也向原告说明被告企业的经营现状,劝导原告从长远角度考虑,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经过多轮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同意被告乙公司当场履行部分货款,剩下的货款分期付清。就此,一起涉及小微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顺利化解。(汉阴县人民法院 胡国庆)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伊春公安多举措织密“五一”假期平安防线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