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
该案中,方某与胡某婚后生育一女小胡(10岁)。方某诉请离婚,胡某以感情未破裂为由反对,双方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方某、胡某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忽视了婚生女小胡的心理与情感需求,未能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责任,导致婚生女小胡被诊断为轻度抑郁症。
在了解到两位家长的教育方式导致孩子出现心理问题后,承办法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迅速向方某、胡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裁定要求双方多关注小胡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外,法官向双方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分别约谈并详细陈述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义务,明确双方必须切实履行家庭责任。
方某与胡某根据法院的要求如期前往专业机构接受系统性的指导,在回访时表示已经认识到其不当的教育方式对女儿的影响,目前已带女儿前往医院接受专业的心理治疗。
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在审理离婚纠纷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引导、督促当事人重视家庭教育,及时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心理困扰、促进个人成长。(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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