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平利县人民法院兴隆法庭在审理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时,依法向张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用司法力量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张某与李某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孩子小明(化名),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此后,张某常年外出不归,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遂提起离婚诉讼。
该案审理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小明正处于高中的求学关键阶段,父母婚姻关系的破裂可能对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通过入户走访,承办法官了解到小明从小与其父亲李某及其爷爷一起生活,李某在县内一边务工赚钱养家糊口,一边照顾小明生活起居,与小明沟通交流较少。而小明的母亲张某常年在外,疏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主观上忽略孩子的生理、心理状态和情感需求。由于未能得到父母的及时正确引导和生活学习关爱,小明性格内向,逆反心理严重,法治观念淡薄,产生辍学思想,生活态度消极。
承办法官向张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邀请家事法庭负责人共同对小明父母就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青春期男生的心理特征、如何同逆反心理少年沟通等问题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对小明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经过家庭教育指导,张某深刻认识到自身监护失责的问题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表示将以恰当的方法技巧与孩子沟通交流,用正确的思想、方法、行为教导孩子。
【法官提醒】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既是对父母监护教育职责缺失的司法纠正,更是对增强家庭关怀的温情提醒。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培育良好的思想品行和养成优秀的行为习惯。夫妻在相处过程中产生矛盾、发生分歧在所难免,但这绝不能成为当“甩手家长”的挡箭牌,父母离婚纠纷更不应演变成孩子成长路上的“绊脚石”。(平利县人民法院 邓小健 程斯柱)
(责编:张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