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与刘某夫妻二人长期向郑某供应装修建材。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双方通过结算确认郑某欠下货款14660元,结算后,郑某于2021年1月出具欠条。此后,郑某仅还款2600元,剩余12060元经多次催讨未付。魏某与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支付剩余货款、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达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出售商品并交付完成安装工作,被告理应完成支付货款的义务,现因被告未足额支付相应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郑某在与魏某微信聊天内容并未就其拖欠货款金额及事实予以否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2060 元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要求自最后一次催要货款次日即2024年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 LRP 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至清偿时止的请求,因被告经原告催要仍未完全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导致原告资金被占用的客观事实,截至2025年2月19日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期间损失419.52元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于法有据,故原告该项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郑某支付魏某、刘某货款1206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419.52元,并自2025年2月20日起以12,06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利率(3.1%)继续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因未及时支付货款,不仅需承担本金和利息,还需额外支付诉讼费用及可能的高额迟延利息。公众在交易中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小失大。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逾期付款可能面临利息赔偿及诉讼风险。欠条、交易记录、催款凭证等书面证据是维权的重要依据,务必妥善保存。若对方违约,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法律途径及时维权,避免损失扩大。(平利县人民法院 彭玉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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