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在某银行申请贷款30000元,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后因贷款利息未及时偿还,构成违约。银行遂向其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告知函,邓某在收到告知函后仍拖延偿还本金及利息。该银行于2025年4月将邓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首先通过银行留存的联系方式联系邓某,但电话一直未接通。承办法官通过银行了解到,邓某平时在镇上居住,银行客户经理也有邓某的微信,通过微信朋友圈状态了解到该微信为正常使用状态,且邓某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因此,承办法官通过该微信向邓某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以及开庭传票。
邓某收到传票后,主动与法院联系。工作人员向其告知应当及时偿还债务,同时向其科普逾期偿还或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产生的后果。最终,邓某主动与银行联系,清偿了全部本金及利。银行出具结清证明后该案撤诉,此次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
关于借款合同案件,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款事实,债务人应当及时按约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收到法院法律文书后,应及时联系承办人核实情况,并积极应诉收集证据。如果收到法院传票依然玩消失,也会对自身产生不良影响。主动履行债务是理性选择,及时履约也减少了矛盾纠纷的产生。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王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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