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广佛法庭受理一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的案件。
小芳与小华系结发夫妻,婚后育有两子。小华在外经商,小芳则全心操持家务、抚养子女。然而,小华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妻子,与小丽发展婚外情近半年,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用于向小丽转账,购置化妆品、首饰及衣物等物品。小芳发现后,以小丽为被告、小华为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全额返还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夫妻中的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该案中,可以认定第三人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被告发展成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第三人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共同所有的钱款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转账,以及购买物品,共计25万元,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亦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案涉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将其取得的25万元予以返还。另外关于原告提出被告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小芳与小丽均未提起上诉,小丽积极履行了法院判决。(平利县人民法院 梁锐 李传淇)
(责编:张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