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已婚,仍旧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在交往过程中以微信红包方式自愿向对方转账,又将他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财产的。法院以该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驳回其起诉。
原告罗某(男)在被告王某(女)姐姐店里上班时认识了被告,后二人相互添加了微信,开始聊天。原告也了解被告结婚并组建家庭,在聊天中,被告向原告倾诉了婚姻的不幸。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交往中双方多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罗某为了方便与被告来往,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在交往过程中,罗某多次向被告进行微信转账,累计37笔,共计5万余元,并且多笔转账均备注有“媳妇,新年快乐”“一生一世陪着你”“爱你”等内容。另原告又给被告购买苹果手机一部,通过微信支付6000余元。后罗某与王某分开,遂将王某起诉至平利法院,请求王某返还59500元。
经审理,平利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平利县人民法院 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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