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汽车安全互助服务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该案中,王师傅因违规变道与张先生发生车辆剐蹭事故,交警认定王师傅负全责。在理赔过程中,王师傅提交了一份《机动车安全服务单》,称其购买了某汽车服务公司提供的“安全服务项目”。然而,当张先生的车辆维修费用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后,该汽车服务公司却拒绝足额赔偿,导致王师傅不得不自行承担剩余费用后再向该公司追偿。
法院审理发现,所谓的“汽车安全互助服务单”,实质上并非保险业务,而是一种由相关企业对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提供“互助补偿”的服务产品。虽然其形式与内容与机动车保险单相似,但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护。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
法官认为,“汽车安全互助服务单”存在多重风险。首先,其本质上是一种“拼单式”风险共担机制,缺乏保险资质和法律保护。若公司破产、跑路或拒赔,消费者将难以获得有效救济。其次,互助资金池缺乏政府监督,可能因赔付案例激增而导致资金链断裂,进而增加车主的交通事故风险。此外,部分业务员还利用低价诱惑、冒充正规保险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法官提醒】
广大驾驶员朋友在购买“汽车安全互助服务单”时需保持警惕。首先要认清其本质并非保险,而是风险共担机制;其次要警惕营销话术中的陷阱,避免被“高仿保险”所忽悠;最后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内容,注意识别并规避霸王条款等潜在风险。(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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