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某日晚,小花(化名)在某小区广场骑自行车游玩,高某正站立与人交谈,小花骑行过程中因避让不及摔倒,身体撞上高某脚踝处,致使高某脚部受伤。事故发生后,高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跟骨骨折。高某出院后多次联系小花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小花家属不予配合,高某遂起诉至旬阳市法院,要求小花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因小花系未成年人,故承办法官上门联系小花父母,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小花父母称,并非不愿承担高某医疗费等费用,而是因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赔偿事宜一直未能协商成功,高某及其家人私自在小区拦下小花询问此事,小花受到惊吓,所以双方矛盾才越来越深。
法官在观看事故现场视频且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小花父母认识到自己孩子的行为造成高某身体受到损害,愿意当场赔偿高某损失,高某表示孩子也不是故意的,并主动放弃误工费。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小花父母现场赔偿高某2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由于未成年人身体发育不健全、缺乏规避风险能力、容易引发事故,家长应当教育子女尽量避免在小区公共场所及道路上骑车追逐玩耍,以免与人发生碰撞。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职责,教育、管理、保护好未成年人,也要谨防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伤害事故。
本案中,被告小花骑自行车在小区游玩因避让不及造成高某脚部受伤,经取证现场视频,小花对本次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小花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其父母也未在现场,故小花的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高某的赔偿责任。(旬阳市人民法院 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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