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夏季,河边、水库、鱼塘,钓鱼的人随处可见。虽是一项消遣,钓鱼也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一旦越界,不仅会损伤自己的利益,更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甲和乙是资深钓鱼爱好者,常年在水边行走钓鱼。当地进入禁渔期后,明确发布禁渔区,但甲和乙心痒难耐,多次到禁渔区内采取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甲和乙使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电鱼”捕捞方法,捕捞的渔获物品种为鲫鱼、白鲢、草鱼、黑鱼。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甲和乙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的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价值共计4万余元。检察机关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并在法定公告期满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对甲和乙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和乙使用电击这种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方式,在禁渔区的禁渔期内对相关野生鱼类进行捕捞,虽然数量并不巨大,但对于正在繁殖期内的相关鱼类资源等水生生物资源造成较为严重影响。甲和乙采取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导致了水生生物资源的减少,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环境平衡,造成了严重后果,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甲和乙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万余元,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并通过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平利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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