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郫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吕某某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其转让的音乐作品不享有著作权,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著作权转让协议》。
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四川省内,但因为双方签署的《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因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协议签署地法院管辖”,协议落款处标注签署地为成都市郫都区,吕某某只能诉至郫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进一步了解后发现,涉案交易发生于某音乐软件平台,双方当事人线上签署的《著作权转让协议》系某音乐软件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而该音乐软件平台所属公司注册地位于成都市新都区。
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四川省内,合同实际签署地也未在郫都区。涉案格式合同的管辖约定无谓增加了合同双方的诉讼成本,既不方便原告起诉,也不方便被告应诉。经关联案件检索,郫都区人民法院发现还有多起在该软件平台线上交易产生的纠纷,因格式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诉至郫都区人民法院。
为从源头解决管辖约定可能造成的异地诉讼难题,从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出发,郫都区人民法院向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工作联席函》,函请该局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某音乐软件平台向用户提供的格式合同进行全面核查,引导其从便于用户处理纠纷的角度对管辖条款进行修改调整。
收到《工作联席函》后,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快速响应,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并对其进行引导,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随即将涉案平台上格式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修改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向郫都区人民法院、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修改后的格式合同。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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