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玩也是孩子的天性,在玩耍中导致受伤在所难免。如果孩子在校园内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划分?
小明(化名)在某幼儿园就读。2024年的一天,小明在课间前往游乐设施玩耍,后从该游乐设施上摔到地面受伤。事发后,小明被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左侧肱骨髁上骨折、左侧肱骨远端骨损伤。出院后,小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小明家长与幼儿园以及承保该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小明家长遂将幼儿园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认为,小明在事发时仅5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幼儿园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小明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幼儿园赔偿。
判决后,小明家长、幼儿园及保险公司均未提出异议。幼儿园、保险公司已各自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
在守护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安全教育如同基石般不可或缺,需要家庭与学校并肩同行。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要将孩子的日常安全教育与防护放在心上,学校作为教育机构,需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既要肩负起对孩子的校内安全教育任务,也要落实好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平利县人民法院 胡开明 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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